吊销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原临沧霸鼎凤庆二分公司)营业执照处罚决定 |
来源: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7-27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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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0〕49号 当事人: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原“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于2019.3.14注销并重新注册登记为“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0921MA6NNR9EXM 住所(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滇红古镇1栋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航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352219******0015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龙泉小区71附1号 违法事实: 根据2019年4月12日凤庆县公安局向我局发送的《关于对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吊销< 营业执照>建议的函》(凤公函〔2019〕29号),经凤庆县公安局先期摸排侦查并于2019年3月15日集中收网时,成功打掉了以李盛昌、罗云、李航武为首的涉嫌非法拘禁、组织卖淫等犯罪的涉恶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8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涉嫌非法高利放贷。凤庆县公安局经依法侦查查明:该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为罗云,登记注册、成立开业以来,并没有从事经营范围许可的相关业务,实际是一家非法高利放贷公司,并在非法高利放贷过程中,实施暴力、软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凤庆县公安局建议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3月14日重新注册为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收到上述建议函后,对案源线索进行登记并核查时,因当事人涉嫌严重犯罪已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拘,2019年4月15日,我局向县公安发送《关于请予配合提供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涉案相关信息材料的函》,凤庆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7日向我局提供了罗云和李航武的身份信息证明及《凤庆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凤公(刑)立字〔2019〕7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罗云等人涉嫌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凤公(凤山)立字〔2019〕41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罗云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 2019年4月16日,本局行政审批股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位于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花园小区V17-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J64E6L,法定代表人是罗云,在凤庆县注册登记有“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一分公司”(企业负责人罗云,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红土坡顺宁1号花园腊梅阁99幢、100幢1楼)和“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李航武,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滇红古镇1栋-6商-1、商-2号),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已于2019年3月14日注销,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当日,原企业负责人李航武在原经营场所登记注册了“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1MA6NNR9EXM,经营者李航武。 依据以上线索和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7日下午到到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滇红古镇1栋6号商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该经营场所门牌上有“霸鼎商贸”字迹,已被凤庆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5日查封,执法人员未能进入经营场所开展检查调查工作,也未能联系到经营者或相关负责人。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部分拍照取证。 在进一步调查中,根据凤庆县公安局向我局发送的上述建议函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2019年4月16日本局行政审批事项查询结果及2019年4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经营者李航武利用注销前原“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并施暴力、软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案发前,为了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及逃避相关刑事责任,于2019年3月14日及时办理注销“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并于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注册登记为“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经营者同是原“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李航武。凤庆县公安局2019年3月15日集中收网时,查封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将经营者李航武刑拘及对犯罪问题进行立案侦查,我局未能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询问调查。2019年4月18日,我局将以上情况向临沧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书面汇报并请示处理方式,临沧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召开专题研讨会,经讨论研究,一致认为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逃避犯罪事实和毁灭证据,根据当前案情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及程序,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我局先行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以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对“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限制,停止办理该市场主体的所有登记业务。2019年4月18日,我局按市局指示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对当事人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信息实施限制措施,停止办理该市场主体的所有登记业务。至2020年7月16日止,当事人以上犯罪问题还在审理阶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庆县公安局《关于对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吊销< 营业执照>建议的函》(凤公函〔2019〕29号)1份,证明凤庆县公安局向我局发送建议函建议吊销当事人因利用经营场所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并施暴力、软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的事实; 2. 《凤庆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凤公(刑)立字〔2019〕7号)、(凤公(凤山)立字〔2019〕41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事实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刑拘的事实; 3. 县公安局出具的“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法人身份信息”(李航武)1份,证明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李航武身份信息的事实; 4. “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1份,证明当事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的事实; 5. 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时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的事实; 6. 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及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一分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各1份,证明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在凤庆县注册登记的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一分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均为涉案团伙人员罗云同时担任的事实; 7. 县公安局出具的“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一分公司法人身份信息”(罗云)1份,证明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一分公司企业负责人罗云身份信息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凤庆县公安局发送上述建议函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 (原“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事实,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秩序及社会稳定。因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发送建议函前已销售“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本局收函后已无法执行吊销程序,只能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4日在原“临沧霸鼎商贸有限公司凤庆二分公司”经营场所重新注册登记的“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理,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及县扫黑办的工作要求,为消除安全隐患及严重不良影响,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凤庆县安逸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 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一份留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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