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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DBJ23530900716830085等1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2-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现将1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285

样品名称:香蕉

抽样日期:2023-09-08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福鑫超市老城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文明社区文明街1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239

样品名称:笋丝

抽样日期:2023-09-11

被抽样单位:凤庆福鑫优选超市凤庆福鑫优选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茗都商城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737

样品名称:普通白菜

抽样日期:2023-09-22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勐佑镇(陈玲)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街子

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696

样品名称:小米辣

抽样日期:2023-09-23

被抽样单位:凤城中心农贸市场(王福兰)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873

样品名称:自消毒筷子

抽样日期:2023-09-20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盛隆自助火锅城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凤梧路客运站附属工程3号商铺

检验不合格项目: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867

样品名称:自消毒盘子

抽样日期:2023-09-20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盛隆自助火锅城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凤梧路客运站附属工程3号商铺

检验不合格项目: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869

样品名称:自消毒筷子

抽样日期:2023-09-20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张亮麻辣烫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客运站2号商铺

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871

样品名称:自消毒勺子

抽样日期:2023-09-20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张亮麻辣烫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客运站2号商铺

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855

样品名称:自消毒盘子

抽样日期:2023-09-20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丽芬火锅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稻香路与凤平路交汇处临沧交运集团凤庆分公司出租房其中三间铺面

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856

样品名称:自消毒筷子

抽样日期:2023-09-20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小厨邦餐厅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凤梧路客运站临沧交运集团凤庆分公司出租房三楼

检验不合格项目: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859

样品名称:自消毒筷子

抽样日期:2023-09-25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二只猴子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顺宁文化广场5-2-8

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6830861

样品名称:自消毒小碗

抽样日期:2023-09-25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二只猴子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顺宁文化广场5-2-8

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凤庆县福鑫超市老城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9月8日)抽检不合格,检出检出吡虫啉超标,不合格批次香蕉是从临翔区李文武水果批发店购进的,一共采购了54.4公斤,北部店配送了10.4公斤、茗都店配送了11公斤,老城店配送了11公斤,通河店配送了22公斤,进货价是4.6元/公斤,销售价是5元/公斤。由于香蕉是即食品,接到报告时候,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二)凤庆县福鑫优选超市销售的笋丝抽检不合格,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不合格批次笋丝是2022年1月5日从官渡区肖亚忠副食经营部采购的。一共采购了10公斤(净重9.7公斤),抽检售出1.2公斤,散客购买了6.16公斤,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候剩余2.34公斤,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23年10月9日退回供货方。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凤庆县勐佑镇菜市场(陈玲)销售的普通白菜抽检不合格,检出毒死蜱超标,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普通白菜是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从保山农贸市场采购的。一共采购了50斤,普通白菜属于即食品,所以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该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凤城中心农贸市场(王福兰)销售的小米辣被抽检不合格,检出镉(以Cd计)超标,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米辣是王福兰于2023年9月23日凌晨4、5点左右在农贸市场大门口采购的,一共采购了5公斤,抽检售出3公斤,剩余2公斤销售给了散客,当天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凤庆县盛隆自助火锅城被抽检的自消毒筷子、自消毒盘子,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是因为该店清洁餐具后仅漂洗1次导致。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六)凤庆县张亮麻辣烫店被抽检的自消毒筷子、自消毒勺子,检出大肠菌群超标,是因为该店未按要求使用消毒柜导致。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七)凤庆县丽芬火锅店被抽检自消毒盘子,检出大肠菌群超标不合格,是因为该店是自助餐厅,店家担心客人就餐取盘子排队,就提前将盘子从消毒柜中取出摆放在餐柜里导致。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八)凤庆县二只猴子餐饮店被抽检的自消毒筷子、自消毒小碗,检出大肠菌群超标不合格,是因为该店未正确使用消毒柜导致。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九)凤庆县小厨邦餐厅被抽检的自消毒筷子,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是因为该店清洁餐具后只漂洗2次,漂洗次数不够导致。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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