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市场监管局关于DBJNDWJ23530900716830946等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来源: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12-2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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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样编号:DBJNDWJ23530900716830946 样品名称:单晶体冰糖(分装) 抽样日期:2023-11-18 被抽样单位:临沧优选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通和小区1-5栋农贸市场5-1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干燥失重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957 样品名称:豇豆 抽样日期:2023-11-17 被抽样单位:勐佑镇农贸市场(杨海桃)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街农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959 样品名称:小米辣 抽样日期:2023-11-17 被抽样单位:勐佑镇农贸市场(杨海桃)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街农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960 样品名称:菠菜 抽样日期:2023-11-17 被抽样单位:勐佑镇农贸市场(杨海桃)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街农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962 样品名称:青椒 抽样日期:2023-11-17 被抽样单位:勐佑镇农贸市场(杨海桃)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街农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964 样品名称:芹菜 抽样日期:2023-11-17 被抽样单位:勐佑镇农贸市场(杨海桃)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街农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968 样品名称:青椒 抽样日期:2023-11-17 被抽样单位:勐佑镇农贸市场(罗家美)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街农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抽样编号:XBJ23530921716830971 样品名称:香蕉 抽样日期:2023-11-17 被抽样单位:勐佑镇农贸市场(张平贤)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勐佑镇勐佑街农贸市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临沧优选生鲜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单晶体冰糖(分装)抽检不合格,检出干燥失重超标。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单晶体冰糖(分装)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从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采购的,一共采购了5袋,抽检售出5袋,未销售到市场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二)勐佑镇菜市场(张平贤)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检出噻虫胺超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蕉是2023年11月17日从云县农贸市场采购的。一共采购了20公斤。香蕉属于即食品,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不予行政处罚。 (三)勐佑镇菜市场(罗家美)销售的青椒抽检不合格,检出噻虫胺超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青椒是2023年11月17日从保山农贸市场采购的。一共采购了10公斤。青椒属于即食品,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不予行政处罚。 (四)勐佑镇农贸市场(杨海桃)销售的青椒、豇豆、菠菜、芹菜、小米辣抽检不合格,检出农残超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青椒是2023年11月17日从保山农贸市场采购的。每个品种采购了10公斤。农产品属于即食品,接到不合格报告时,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不予行政处罚。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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