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市场监管局关于DBJ24530900716830108等10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来源: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1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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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10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样编号: DBJ24530900716830108 样品名称:豇豆 抽样日期:2024-06-7 被抽样单位:凤城中心农贸市场 王茂兰 被抽样单位地址: 凤庆县凤城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6830124 样品名称:豇豆 抽样日期:2024-06-7 被抽样单位:凤城中心农贸市场 张云书 被抽样单位地址: 凤庆县凤城中心农贸市场内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6830217 样品名称:牛蛙 抽样日期:2024-06-17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小海鲜鱼销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 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商城M-1-2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6830230 样品名称:牛蛙 抽样日期:2024-06-18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田世分鲜鱼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商城HJ-2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抽样编号: DBJ24530900716830237 样品名称:黑鱼(淡水鱼) 抽样日期:2024-06-18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丁贵云鲜鱼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凤城中心商城L-2-2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6830234 样品名称:牛蛙 抽样日期:2024-06-18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丽英鲜鱼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凤城中心商城(易齐燕出租房)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6830234 样品名称:鸡蛋 抽样日期:2024-07-02 被抽样单位:凤庆天天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滇红国际小区37栋一楼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6830410 样品名称:鸡蛋 抽样日期:2024-07-03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福鑫超市凤平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平村村委会红绿灯旁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6830411 样品名称:前腿肉(猪肉) 抽样日期:2024-07-03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福鑫超市凤平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平村村委会红绿灯旁 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DBJ24530900716830411 样品名称:前腿肉(猪肉) 抽样日期:2024-07-03 被抽样单位:凤庆县福鑫超市凤平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凤山镇平村村委会红绿灯旁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凤庆县洛党镇锦宏屠宰场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洛党镇洛党村 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超标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抽检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凤城中心农贸市场王茂兰销售的豇豆,2024年6月7日抽检后,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出噻虫胺超标。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是王茂兰2024年6月7日从农贸市场1号大门外采购的,一共采购了5公斤,抽检售出3公斤,剩余2公斤销售给了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豇豆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凤城中心农贸市场张云书销售的豇豆,2024年6月7日抽检后,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出噻虫胺超标。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是王茂兰2024年6月7日从农贸市场1号大门外采购的,一共采购了4公斤,抽检售出3公斤,剩余1公斤销售给了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豇豆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凤庆县小海鲜鱼销售店销售的牛蛙,2024年6月17日抽检后,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出恩诺沙星超标。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牛蛙是2024年6月16日从凤庆县久昌生鲜批发店采购的,凤庆县久昌生鲜批发店是6月15日从昆明官渡区代兴福水产品经营部采购的。当事人一共采购了13.2公斤,抽检售出2.45公斤,剩余10.75公斤销售给了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牛蛙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四)凤庆县田世分鲜鱼店销售的牛蛙,2024年6月17日抽检后,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出恩诺沙星超标。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牛蛙是2024年6月15日从昆明市华潮水产品市场B区123-125号吴老板处采购的,一共采购了45公斤,抽检售出2.27公斤,剩余部分销售给了散户,接到不合格报告时,间隔太久,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牛蛙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凤庆县丁贵云鲜鱼店销售的黑鱼(淡水鱼),2024年6月18日抽检后,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出恩诺沙星超标。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黑鱼(淡水鱼)是2024年6月16日从昆明云洲水产有限公司采购的,一共采购了25公斤,抽检售出4.8公斤,剩余部分销售给了散户,接到不合格报告时,间隔太久,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牛蛙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凤庆县丽英鲜鱼店销售的牛蛙,2024年6月18日抽检后,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出恩诺沙星超标。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牛蛙是2024年6月14日从昆明市华潮水产品市场B区123-125号吴老板处采购的,共采购了30公斤,抽检售出1.8公斤,剩余部分销售给了散户,接到不合格报告时,间隔太久,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牛蛙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七)凤庆县天天商贸有限公司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是2024年6月30日从凤庆县张伟鲜鸡蛋批发部采购的,共采购20件,每件12板。接到不合格报告时,该超市立即启动召回工作,由于时间太久,无法召回。我局已立案查处。 (八)凤庆县福鑫超市凤平店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是2024年6月22日从凤庆县百利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了30件,每件12板。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超市立即启动召回工作,由于时间太久,无法召回。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猪肉是2024年7月3日王钊从凤庆县洛党镇锦宏屠宰场采购的,共采购了1头猪,抽检售出3.3公斤,剩余部分销售给了散户,接到不合格报告时,间隔太久,无法召回。我局已立案查处。 (九)凤庆县洛党镇锦宏屠宰场2024年7月3日销售到凤庆县福鑫超市凤平店的猪肉抽检不合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2024年8月16日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凤庆县农业农村局查处。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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