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自国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7-08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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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林自国性别:男年龄: 44 身份证号: 35012819……71414 所在单位:贵州百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职务: 原法人 单位地址: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B531室邮政编码: 5500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凤庆县云凤高速公路安石隧“11·26”重大涌水突泥事故中,你作为贵州百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行为。证据:一是林自国等询问笔录;二是调阅安全生产痕迹管理资料;三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沧市凤庆县云凤高速公路安石隧“11·26”重大涌水突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云政复[2020]27号)。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3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3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3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57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凤庆支行营业室(凤庆县财政局),账号 24-179701040004499(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 2020 年7月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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