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王勇处罚听证告知书 |
来源: 作者: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7-2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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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告知书 ( 凤 )应急听告〔2021〕2-1号 王勇: 经查,你(单位)在凤庆县丰源石料有限公司 “5.24” 生产安全事故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对从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够,措施不完善,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38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凤庆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地址: 凤庆县凤山镇凤梧路中段 联系人: 范联顺 联系电话: 0883—4218154邮编: 675900 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1年7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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