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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12-0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为不断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维护好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平衡,助力我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努力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凤庆县现有自然保护区1个,为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凤庆片区,属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组成部分,建立于1999年,2012年6月通过省政府批复修编。

  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凤庆片区总面积20683公顷,由万明山、五道河、小湾—黄竹林三个子保护区组成,涉及11个乡镇(除营盘、腰街)74个村,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90.8%;自然保护区中林业用地面积18783.3公顷,非林地面积1899.7 公顷;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面积5859.3公顷、缓冲区面积5734.8公顷、实验区面积9088.9公顷。

  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凤庆片区是以中山湿性常绿阔叶林、半湿润常绿阔叶林和季风常绿阔叶林的生态系统为主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它对维持凤庆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改善凤庆人居环境,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区内保存着重要的动植物物种资源,有云南红豆杉、长蕊木兰、千果榄仁、合果木、水青树、野生茶树等野生保护植物;有云豹、蜂猴、林麝、穿山甲、马来熊、鬣羚、亚洲黑熊、豹猫、短尾猴、猕猴、水鹿、蟒、黑鹳、黑颈长尾雉、白鹇、领角鸮等野生保护动物。(范围详见示意图)

  二、禁止事项

  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生态保护,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六)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从事开发建设;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三、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是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是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是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市民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我县自然保护区最原始、最生态、最纯粹、最美丽和最具有代表性的自然资源和森林生态景观,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同努力。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4211081

  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凤庆管护分局:4215628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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