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指南 |
来源: 作者: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1-11-2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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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您按照以下步骤完成缴费: 依据现行规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一、到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种认定 无论您缴纳是以上哪种收入,首先都需要携带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缴费人、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内容)资料、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到矿业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种认定,若您未在矿业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还需在矿业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跨区税源登记。 二、办理缴款事项 完成认定后请按照以下渠道进行缴款: 请您携带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资料(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到矿业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或逐年缴款的,税务机关将按期向您开具《缴款通知书》,您只需要按照通知书上约定的缴款期限和缴款金额到矿业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访问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费款缴纳,完成缴款后可自行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相关票据。 若存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人(受让人)与实际缴纳费款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情况,请您按以下方式办理缴费:携带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资料、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到矿业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上约定的缴款期限和缴款金额到矿业权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访问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开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并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实际缴纳费款单位或个人处确认付款信息(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汇票名称、付款人账户),加盖实际缴纳费款单位或个人缴费开户银行预留印鉴后,在限缴日期内到缴费开户银行完成费款缴纳,缴款完成后可自行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相关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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