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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罚〔2021〕78号)


来源: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2-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当事人: 凤庆县大堂发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凤庆县大堂发型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0921MA6KELXG0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352219******2834

  联系电话: 159******07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滇红北路(张怀卿、吴光凤出租房)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购进使用(销售)的染发膏开展抽样检查。2021年9月9日向你店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H20210210-CF),抽样产品为凯绚染发膏(灰色),批号为KX20190720,抽样编号为:GC21531602,生产厂家为广州凯绚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关规定。同时并对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店还存有2只灰色,批号为KX20190720的凯绚染发膏。经过调查,该款凯绚染发膏(灰色)于2年前从广州美博会购入,购入数量50只,进货价5元/只,货值250.00元,目前剩余已使用过的2盒,未能提供该款凯绚染发膏(灰色)的购进凭证、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H20210210-CF),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KX20190720的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加工经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批号为KX20190720的化妆品行为。

  3、“凤庆县大堂发型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适格。

  4、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查决封〔2021〕64号),证明经营实物情况。

  5、销毁物品清单(凤市监财销〔2021〕78号),证明实物核实后销毁情况。

  以上调查和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经过当给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罚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案件性质:凤庆县大堂发型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案,属于行政执法案件。

  自由裁量: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主动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影响。

  处理意见:罚款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处理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市监罚〔2021〕78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凤庆县大堂发型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921MA6KELXG0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安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日期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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