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发展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 作者:扶贫办 时间:2018-09-1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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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发展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字〔2017〕213号)、《云南省省对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16〕50号)、《凤庆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凤办发〔2017〕120号)、《凤庆县实施“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凤办发〔201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发展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项目资金。 第二章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运行管理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实行“村有、村管、民享、周转使用”。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以村为单位、以贫困户为基数安排下达拨付到村,村委会按照“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扶持产业发展,分别与贫困户、龙头企业、合作社签订协议,将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入股到龙头企业或合作社,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得到入股分红增加收入。 第四条 村委会选择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必须经县级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基地,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入股资金必须有有效资产抵押或股权质押,抵押资产要通过资产认定或评估。 第五条 村委会选择入股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若本行政区域内无合适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可以在县域内选择合适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 第六条 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在生产产业发展过程中,如需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有劳动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入股到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一个周期后,根据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的运行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法,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可以选择继续入股该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也可以将入股资金收回,重新选择确定入股其它龙头企业或合作社进行新一轮产业扶持。 第八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必须用于贫困户增加收入的生产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营销等生产性短、平、快项目。严禁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将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转借他人、用于赌博或其它从事非法活动和进行非生产性投入。 第九条 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应严格执行《云南省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对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产业扶贫模式扶持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并有记录。 第三章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退出或终止 第十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视为运营不正常,责令退出或终止。 1.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 2.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到位2个月后,使用比例连续低于80%的; 3.认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资产负债率超于警戒线时。 第十一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退出或终止由乡镇扶贫、财政部门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在资产抵押或股权质押清算后,应足额退还贫困户入股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退还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法,重新选择确定入股龙头企业或合作社进行产业发展扶持。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监管重点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是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产业扶贫项目计划编制、项目选择、立项审批、绩效考评等工作。扶贫办主要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等项目管理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资产(股权)抵(质)押清算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对本乡镇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责;村级党组织、村委会是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村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私分、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县扶贫、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议同级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主动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乡镇和村委会要将项目资金文件、入股合作协议、资产(股权)抵(质)押合同和受益贫困户、扶持内容、扶持资金等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凤贫开办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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