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湘君宾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一、 案件情况:2024年1月10日09时30分,凤山派出所民警在对湘君宾馆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湘君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李桂凤经营期间不按规定登记、上报住宿旅客信息。当事人李桂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即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六个月内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三、 处罚结果:对李桂凤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0日
凤庆县公安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