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字号名称:凤庆县东福百货店
社会统一代码:XXX
经营范围:卷烟、酒、副食品、大米日常用品的零售;化肥零售。
经营者:张东福
本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阿伽酚散、一枝蒿伤湿止痛膏、阿莫西林颗粒等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请示领导,现场对涉案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拍照取证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
查实:在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内,食品货架摆放有阿伽酚散、一枝蒿伤湿止痛膏、阿莫西林颗粒等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简易房货架、地上有成件药品摆放,货柜内也存放有药品。现场发现的药品共19种,具体情况为:1、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21036),40盒,18元/盒;2、双氯芬酸纳肠溶片(批号:2207012)40盒,20元/盒;3、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号:220602),40盒,15元/盒;4、双氯芬酸钾分散片(批号:221210),80盒;18元/盒;5、通脉颗粒(批号:221010),80盒、16元/盒;6、香砂养胃颗粒(批号:221112),60盒,18元/盒;7、复方氨酚那敏颗粒(批号:221237),40盒,16元/盒;8四维王浆葡萄糖颗粒(批号:221112/220603),34盒,22元/盒;9、补肾强身胶囊(批号:2209012),20盒,23元/盒;10、红药片(批号:2202021),10盒,14元/盒;11、骨刺消痛胶囊(批号:2110180),10盒,18元/盒;12、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批号:02-22010703),60盒,9元/盒;13、复方藏红花油(批号:210901),17盒;15元/盒;14、冰硼含片(批号:211202),40盒,12元/盒;15、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批号:220703B),75盒,10元/盒;16、胃痛宁片(批号:220903),40盒,16元/盒;17、牛黄解毒片(批号:2210041),40盒,11元/盒;18、阿奇霉素胶囊(批号:2211031),40盒,18元/盒;19、抗菌消炎胶囊(批号:2301013),60盒,16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2873元。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开始,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因未能查到当事人在经营药品中,相关的销售记录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张东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明,依法对涉案药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相关文书等事实;
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本案中无药品经营许可,以及涉案药品的来源、销售情况,货值金额等事实;
4、图片10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查获涉案药品的储存地点、数量、品种及相关信息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3】168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药品进购、储存和销售等严重不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对群众用药安全造成很大威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充分认识到了违法行为严重性,积极整改到位,认真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减轻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168号)。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市监处罚【2023】168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凤庆县东福百货店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168号)。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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