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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凤云高速公路)

来源:县水务局      作者:     时间:2023-10-23     点击率:

云南凤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你(单位)存在云县至凤庆高速公路跨河桥梁工程在未编制洪评报告情况下“未批先建”的行为,现已依法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3 〕7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3〕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 2023〕7 号)

联 系 人:杨红梅

联系电话:0883-4211108

办公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梧路39号

凤庆县水务局

2023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