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鲁史镇旺隆宾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案。
一、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4日,鲁史派出所接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情况通报》:鲁史镇辖区的旺隆宾馆在10月4日经营期间未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人监护人信息。当事宾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结果:对鲁史镇旺隆宾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鲁史派出所
五、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4日
凤庆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