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医保处字〔2024〕第1号
当事人:段*仙(缅甸籍)
联系电话号码:152****8532
住所或地址:临沧市
本机关于 2024年4月11日至12日 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自2007年7月8日,你冒用张*辉(居民身份证号:533522********2423)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缴纳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至2024年,分别在凤庆县雪山镇卫生院、凤庆县雪山镇卫生院新化村卫生室、云县人民医院、云县敬康医院产生普通门诊总费用共1320.64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金额共523.03元,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损失523.03元。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无陈述、申辩。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段*仙(缅甸籍女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为初次违法,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23.03元,危害后果轻微。
由于你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七条第五款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1046.06元(壹仟零肆拾陆元零陆分)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退回医保基金523.03元(伍佰贰拾叁元零叁分)。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046.06元(壹仟零肆拾陆元零陆分)缴到凤庆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缴费方式:通过扫《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缴费。
同时,违规的医疗保险基金523.03元(伍佰贰拾叁元零叁分)退回到凤庆县医疗保障局指定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