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小陶百货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陈列有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进行单独存放并标示。执法人员在报经领导批准后,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食品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制作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的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情况为:1.产品名称:风味水豆豉,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3.03.13,保质期:12个月,数量:18瓶,销售单价:3元/瓶,货值金额:54.00元;2.产品名称:调味料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10.14,保质期:12个月,数量:12瓶,销售单价:4元/瓶,货值金额:48.00元;3.产品名称:赤霞珠精酿红葡萄露酒,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20.07.05,保质期:3年,数量:1瓶,销售单价:25元/瓶,货值金额:25.00元;4.产品名称:赤霞珠红葡萄露酒,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20.07.05,保质期:3年,数量:1瓶,销售单价:25元/瓶,货值金额:25.00元;5.产品名称:泰润新平腌菜,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2.12.30,保质期:12个月,数量:14袋。销售单价:3元/袋,货值金额:42.0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94.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及销售记录,无法核查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以后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出一是没收扣押的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4月22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