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维也纳3好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登记旅客身份信息案。
一、 案件情况:2024年7月5日,凤庆县公安局在开展夏季治安整治专项行动时,凤山派出所民警在对凤庆县维也纳3好酒店检查中查获维也纳3好酒店未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身份信息。维也纳3好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第一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结果:对凤庆县维也纳3好酒店处以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处罚单位: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
五、 处罚时间:2024年7月8日
凤庆县公安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