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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2024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源:凤庆县公安局      作者:杨琼     时间:2024-08-26     点击率: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凤庆县公安局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七十二条、 部门规章: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第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凤庆县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四条2、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凤庆县公安局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2.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凤庆县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2、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凤庆县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凤庆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凤庆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凤庆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凤庆县公安局

户口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户口准迁的通知》。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凤庆县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 41 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 41 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

法》(公安部令第 86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2.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凤庆县公安局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及枪支

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

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

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

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

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

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

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

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

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凤庆县公安局

牧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

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

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

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

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

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

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

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

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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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猎民配置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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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

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

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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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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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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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审批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责任事项: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省局,受理信息有误的退回受理单位修改信息,修改无误后上报省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3219947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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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普通护照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规范》

责任事项: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省局,受理信息有误的退回受理单位修改信息,修改无误后上报省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3219947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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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3219947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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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3219947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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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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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发证阶段: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5.泄露因制作、签发证件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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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外国人出境入境通行证受理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的具体执行办法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

监督方式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3219947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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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

《云南省禁毒条例》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3218755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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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43条。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3217855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凤庆县公安局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43条。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3217855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凤庆县公安局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项目编码:D06014)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43条。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凤庆县公安局

非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2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0883-3223111.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凤庆县公安局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九十九条;

3.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0883-3223111.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0883-3223111.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机动车查验员审查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业务受理。审查车主、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阶段责任: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0883-3223111.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0883-3223111.

2.纪检监督投诉:凤庆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83)3211057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机动车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送达阶段责任:行车证签注检验有效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材料不齐全的机动车办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0883-3223111.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凤庆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安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0883-3223111.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凤庆县公安局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0883-3223111.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凤庆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凤庆县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38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凤庆县公安局

犬类准养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国办发[1984]80号)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七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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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七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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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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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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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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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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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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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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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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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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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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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年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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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年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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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十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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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年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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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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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年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三)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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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三)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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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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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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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没有交通标志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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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没有交通标线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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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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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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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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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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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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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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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六)不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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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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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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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5月1日公安部第164号令):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十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规定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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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三)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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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年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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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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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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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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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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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

凤庆县公安局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

凤庆县公安局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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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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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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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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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4月1日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九十六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的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4月1日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的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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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岔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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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三)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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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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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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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年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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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改变车身颜色,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更换发动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二)更换发动机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更换车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更换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30日)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30日)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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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 第七十九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

凤庆县公安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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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四) 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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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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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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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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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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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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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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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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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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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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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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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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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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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4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8

凤庆县公安局

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3.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车时查看、发送手机信息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71A

114

凤庆县公安局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岔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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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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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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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点停靠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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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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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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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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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0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八: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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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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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9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岔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八)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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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中,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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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6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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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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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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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八)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5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七)不避让盲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7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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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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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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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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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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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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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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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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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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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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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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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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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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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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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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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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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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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6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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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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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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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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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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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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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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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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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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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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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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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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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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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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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四) 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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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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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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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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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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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十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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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年条第一款第(二)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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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搞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据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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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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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21A

20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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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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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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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罚(60km/h≤限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6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7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8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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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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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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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一)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逆向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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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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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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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醉酒驾驭;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醉酒驾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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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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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三)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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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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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八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八条第(五)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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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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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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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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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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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8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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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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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5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七)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七)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八)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九)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七)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九)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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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十)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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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二)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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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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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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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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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岔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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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岔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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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随车幼畜未拴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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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0

凤庆县公安局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拴系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醉酒驾驭;(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岔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3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4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6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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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9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1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2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3

凤庆县公安局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4

凤庆县公安局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7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9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第(十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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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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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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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于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1

凤庆县公安局

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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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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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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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9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三)在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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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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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四)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十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三)在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3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4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5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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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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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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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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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年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七十九条第(七)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九)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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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高速公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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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八十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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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十六条 :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8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三)在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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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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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十条第(十一)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4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5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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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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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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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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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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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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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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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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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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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罚(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罚(60km/h<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罚((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罚(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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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1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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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二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4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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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1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4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5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6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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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八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八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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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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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十)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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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9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销售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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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一)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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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一)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十)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对符合暂扣和吊销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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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8

凤庆县公安局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

第八十一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9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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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2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3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4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04日公安部第164号令) 第七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6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7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8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五十三条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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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 第八十条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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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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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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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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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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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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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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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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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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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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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4

凤庆县公安局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5

凤庆县公安局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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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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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8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1

凤庆县公安局

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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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二)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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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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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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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三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第104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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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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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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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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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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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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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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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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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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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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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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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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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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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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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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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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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7

凤庆县公安局

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十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九条第(十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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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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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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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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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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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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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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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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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0公告)第八十司条: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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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8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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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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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五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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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四十五条第(十)项 :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自行车不得附载身高超过1.2米的人员,自行车载人应当设有安全防护座椅。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2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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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规定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十四条第四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法定标识除外),不得在车身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或者使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二)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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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四)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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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五)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五)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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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七)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十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四)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8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九条:新购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应当按注册登记时的使用性质使用。

第八十条第(一)项 :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十七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除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外,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二)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三)按照经批准的教学计划和内容开展教练;(四)不得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五)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第八十二条 :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3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4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九条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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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6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临时入境外国籍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八十一条: 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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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一)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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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但未离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9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二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八)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摩托车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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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八条第(二)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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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八条第(二)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一条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八条第(二)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6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二条第(一)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第(三)项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二条第(二)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八条第(四)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8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立交桥上层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二条第(四)项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第十八条第(八)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9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电动自行车进入步行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十二条第(四)项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第十八条第(八)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进驶入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以外的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二条第(四)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第十八条第(八)项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1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十二条第(五)项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第十八条第(九)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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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十八条第(十)项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八条第四款: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4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八条第四款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5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八条第四款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6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八条第四款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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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八条第四款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八条第四款: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八条第四款: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1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八条第四款: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八条第四款 :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车身号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九条第二款: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九十条第(四)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九条第二款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九十条第(四)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九条第二款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已达报废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九十条第(四)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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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二条第(八)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八)不得载客营运;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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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二条第(九)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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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二条第(九)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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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七条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九)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在交岔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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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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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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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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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十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十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对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车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所有人应当给车辆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监控平台和所属单位的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卧铺客车还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取使用监控平台和监管平台的行驶记录信息,行驶记录信息可以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第八十九条: 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年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第九十条第(一)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要当场查验车辆、审核资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1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第九十一条: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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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居民身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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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骗领居民身份证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居民身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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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居民身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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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居民身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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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收养法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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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冒用居民身份证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居民身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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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居民身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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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出卖亲生子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收养法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第一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0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1年第57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收养法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1

凤庆县公安局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1年第57号)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居民身份证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收养法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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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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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5

凤庆县公安局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6

凤庆县公安局

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7

凤庆县公安局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9

凤庆县公安局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1

凤庆县公安局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3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4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5

凤庆县公安局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一)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2

凤庆县公安局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3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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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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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0

凤庆县公安局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1

凤庆县公安局

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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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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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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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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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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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9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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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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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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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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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5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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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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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一条: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侮辱、诽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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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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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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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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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一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一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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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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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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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0

凤庆县公安局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1

凤庆县公安局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3

凤庆县公安局

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4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5

凤庆县公安局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6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8

凤庆县公安局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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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0

凤庆县公安局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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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一)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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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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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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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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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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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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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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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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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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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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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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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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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淫秽表演;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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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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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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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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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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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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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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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第51号)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九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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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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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扰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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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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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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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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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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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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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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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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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扣押居住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云南省居住证》。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扣押《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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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16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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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规经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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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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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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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违规非法印刷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37条第2款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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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典当财物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8号令)第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一)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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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开办旅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违反废旧金属收购有关规定收购物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二)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测量、矿山、国防和市政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三)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第二十一条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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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一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第16条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18条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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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从业备案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第十一条: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或者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和重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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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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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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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包厢设置、设备安装、保安员配备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一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理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一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须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0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2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0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3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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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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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2款:(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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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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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1

凤庆县公安局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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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7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9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0

凤庆县公安局

对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1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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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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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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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一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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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一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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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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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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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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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条第一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条第二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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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条第三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条第一项 第40条第4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条第五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6

凤庆县公安局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条第六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7

凤庆县公安局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条第七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十条第八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1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一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相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备案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1条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6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7

凤庆县公安局

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9

凤庆县公安局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途中被盗、丢失、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措施或剧毒化学品运输途中被盗、丢失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3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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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或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3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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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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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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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受案环节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9.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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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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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部门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83-3219946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信访中队,邮编:67900; 4.网站: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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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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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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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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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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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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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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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 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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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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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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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不服从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5

凤庆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990年云政发[1990]135号)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9

凤庆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0

凤庆县公安局

对境外边民非法入出境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990年云政发[1990]135号)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条,非法入出我边境县(市)的境外边民,可处警告或十元以上一百元一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境外边民不申报住宿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990年云政发[1990]135号)第三十条:对违法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下列人员,可处警告或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不办理住宿登记的境外边民和留宿人。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境外边民非法居留或者违反居留规定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990年云政发[1990]135号)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八、二十条,非法居留或者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境外边民,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3

凤庆县公安局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4

凤庆县公安局

旅馆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5

凤庆县公安局

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环节责任: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达当事人。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取证人证言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6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该受案而不受案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法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分罚款的;

5.在处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中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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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款第(一)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该受案而不受案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法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分罚款的;

5.在处理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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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款第(二)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应该受案而不受案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法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分罚款的;5.在处理提供毒品案件中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9

凤庆县公安局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款第(三)项吸食、注射毒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应该受案而不受案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法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分罚款的;6.在处理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款第(四)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应该受案而不受案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法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分罚款的;6.在处理提供毒品案件中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该受案而不受案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法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分罚款的;

5.在处理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部门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部门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4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籽、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籽、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三款:禁止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壳、籽、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禁毒工作情况和吸毒人员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5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发生在经营场所的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生在经营场所的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从事娱乐、餐饮、旅馆、房屋出租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禁毒工作情况和吸毒人员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6

凤庆县公安局

对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对其场所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对其场所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费,对发生在治疗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禁毒工作情况和吸毒人员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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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被许可人未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一)未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账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二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铲除种植地3公里以内非工业大麻植株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三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三)未铲除种植地周边3公里以内非工业大麻植株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报告大麻材料流失、扩散情况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四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四)未报告四氢大麻酚高于0.3%的大麻材料流失、扩散情况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报告工业大麻种植立项研究情况或者技术转让情况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五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五)未报告种植立项研究情况或者技术转让情况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使用大麻种子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六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使用种子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及时销毁未被利用大麻花叶或者花叶加工残留物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七)未按规定及时销毁未被利用花叶或者花叶加工残留物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方式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及其提炼加工产品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八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八)未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方式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及其提炼加工产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5

凤庆县公安局

对将工业大麻花叶提供给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九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九)将工业大麻花叶提供给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监督检查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十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十)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7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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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农户将民俗自用种植的工业大麻销售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户将民俗自用种植的工业大麻销售给他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9

凤庆县公安局

对工业大麻园艺种植或者民俗自用种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工业大麻园艺种植或者民俗自用种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他人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4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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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7

凤庆县公安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8

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0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1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2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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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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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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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8

凤庆县公安局

对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9

凤庆县公安局

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1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证明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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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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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5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消费者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上网消费者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得违法行为(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7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8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4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5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6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8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1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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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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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侵入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修改、删除、增加、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修改、删除、增加、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修改、删除、增加、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4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制作、传播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作、传播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或者恶意传授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制作和使用等方法,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恶意传授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制作和使用等方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作、传播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或者恶意传授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制作和使用等方法,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干扰网络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干扰网络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其他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其他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9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宣传淫秽、赌博、暴力,实施诈骗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传淫秽、赌博、暴力,实施诈骗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0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要求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和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十九条 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国际联网业务和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未达到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要求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3

凤庆县公安局

对网络与信息系统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建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护制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4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检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检测,或者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而擅自使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6

凤庆县公安局

对网络与信息系统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而擅自使用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检测,或者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而擅自使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7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而隐瞒、缓报、谎报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原始记录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原始记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原始记录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9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按国家安全标准进行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标准进行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0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中设置隐蔽信道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在进行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中设置隐蔽信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泄露安全集成系统的网络结构、配置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安全集成系统的网络结构、配置或者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泄露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中获取的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安全集成系统的网络结构、配置或者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3

凤庆县公安局

对出具虚假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结果证明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具虚假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结果证明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4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6

凤庆县公安局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7

凤庆县公安局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 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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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条第一款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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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1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7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8

凤庆县公安局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4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5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7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0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1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2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4

凤庆县公安局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5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6

凤庆县公安局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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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8

凤庆县公安局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9

凤庆县公安局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变造人民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0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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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2

凤庆县公安局

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保险诈骗行处罚为的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4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5

凤庆县公安局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6

凤庆县公安局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7

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8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9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0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1

凤庆县公安局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2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3

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4

凤庆县公安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2.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拨打110咨询反映;2.到凤庆县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反映投诉;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5800; 4.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凤庆县公安局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凤庆县公安局

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辆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5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凤庆县公安局

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5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2。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3。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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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4。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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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5。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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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6。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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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7。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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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8。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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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9。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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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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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8.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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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三)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2。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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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3。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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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可能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1.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4。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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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2.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5。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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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测试、检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3.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6。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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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4.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7。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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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5.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8。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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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6.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9。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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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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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8.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1。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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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收缴及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9.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2。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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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八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0.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3。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凤庆县公安局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4。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凤庆县公安局

强制报废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5。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凤庆县公安局

强制排除妨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第四十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3.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6。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凤庆县公安局

强制撤离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4.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7。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凤庆县公安局

扣留未取得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校车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5.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8。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凤庆县公安局

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扣留驾驶报废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人员的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6.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29。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凤庆县公安局

拖移违规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30。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凤庆县公安局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对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涉毒违法嫌疑人进行人身及携带物品检查;

2.检查时必须2名民警出示证件在场对其检查,在检查妇女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检查对生活必需品意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检查,导致违禁品带入强制戒毒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3.收受、索要财物的;

4.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5.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6.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凤庆县公安局

吸毒检测

行政法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1.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

2.检测时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令 第115号)第二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检。


34

凤庆县公安局

吸毒成瘾认定

行政法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令 第11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1.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2.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3.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令 第115号)第二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者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

2.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3.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凤庆县公安局

路检路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纠正和制止交通违法、处罚交通违法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案件办理、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4.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5.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6.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7.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8.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凤庆县公安局

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七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完善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1.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案件办理、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整改或者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凤庆县公安局

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检查责任:对道路施工路段及责任单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案件办理、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整改或者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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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处置责任: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保管。对于可以回收的,应当予以回收;对于不能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予以销毁,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一律销毁。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审批服务事项群众诉求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

2. 纪检监察投诉: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4. 网站:凤庆县公安局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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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修正)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备案情况;(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全省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通过,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法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2. 纪检监察投诉: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4. 网站:凤庆县公安局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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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第四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第十条第五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直接实施责任: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法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2. 纪检监察投诉: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4. 网站:凤庆县公安局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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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2. 纪检监察投诉: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4. 网站:凤庆县公安局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凤庆县公安局

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2. 纪检监察投诉: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4. 网站:凤庆县公安局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凤庆县公安局

对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检查

《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等规定和要求,对爆破作业活动进行治安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2. 纪检监察投诉: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4. 网站:凤庆县公安局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注册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 行驶证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机动车查验员审查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业务受理。审查车主、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阶段责任: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2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

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 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 更换发动机的;

(三)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 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

4.送达阶段责任: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将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的: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汽车类变更登记除外)。

3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转入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4.送达阶段责任: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签注登记证书,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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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 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 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 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 行驶证, 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重新核发号牌、 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审查相关资料。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后,登记审核岗审查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3.决定阶段责任: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

4.送达阶段责任: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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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转移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 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行驶证;机动车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资料及证明、凭证,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或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汽车的注销登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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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解除抵押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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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

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 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 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 因自然灾害、 失火、 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 应当

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

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不同情形办理注销的,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根据不同情形,办理相关手续;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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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

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 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 更换发动机的;

(三)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 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

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实登记事项;

3.决定阶段责任: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签注登记证书;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不同情形,将新制作的行驶证或号牌号码或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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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除大型载客汽车、 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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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 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对涉及机动车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 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

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

书。 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

车, 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审查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属于在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登记、长期在本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货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的,查验机动车,审查行驶证,核查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委托事项,签注《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属于在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登记、长期在本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货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的,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在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登记、长期在本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货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的,出具备案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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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 12 分的, 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下载相关信息后,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3.决定阶段责任: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和最高准驾车型;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非汽车类、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教练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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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与恢复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

驾驶证:

(一) 死亡的;

(二) 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 有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病、 美尼尔氏症、 眩晕症、 癔病、 震颤麻痹、 精

神病、 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 被查获有吸食、 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 强制

隔离戒毒、 社区康复措施, 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 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的; 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

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 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

驾车型, 或者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 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

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 应当公告机动车

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 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 机动车

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 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注销:符合规定的,审核资料,录入注销信息。恢复:审核申请材料,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注销:出具注销证明。恢复: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科目一考试;

4.送达阶段责任:注销:将注销证明交业务办理人。恢复: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摩托车、低速车驾驶证业务。

13

凤庆县公安局

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 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 审验、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有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3.决定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4.送达阶段责任:超过三十日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摩托车、低速车驾驶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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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查验电动自行车,录入电动自行车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信息比对,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制作行驶证。

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2号)。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15

凤庆县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2号)第九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查验电动自行车,录入电动自行车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信息比对,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制作行驶证,收回原行驶证(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确定号牌号码,收回原号牌);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新制作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送达号牌号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2号)。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16

凤庆县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2号)第十四条: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电动自行车有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打印注销证明,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电动自行车注销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2号)。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17

凤庆县公安局

户口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4.发证阶段责任: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户口准迁的通知》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电话:321994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凤庆县公安局

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者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涉及问题。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及时按程序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奖励。

4.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核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给予审核的;

3.审核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核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生活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0883-3223111(3223598),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凤庆县公安局

对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荣获荣誉称号的,由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颁发奖匾及奖金;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审批服务事项群众诉求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

4.网站:凤庆县政务网:(www.yunxi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安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2005年3月18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财行〔2005〕33号)第一条: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云南省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5—2007年)》和《云南省禁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1.受理责任: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金额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 4.执行责任: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能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的;

3.未严肃财经纪律,未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的;

4.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5.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6.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7.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8.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2005年3月18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财行〔2005〕3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审批服务事项群众诉求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

4.网站:凤庆县政务网:(www.yunxia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安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凤庆县公安局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 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审批服务事项群众诉求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83)3217855或110,地址: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 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凤庆县爱华镇新云州社区瓦窑坝 邮政编码:675800;

4.网站:凤庆县政务网:(www.yunxian.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凤庆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 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的, 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的, 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 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机动车驾驶证到期换证业务

2

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查申请材料:

1. 制作《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 交申请

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并采集身份

证明影像化资料。 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不审查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 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

车型换证的, 审查《 身体条件证明》 , 不审查《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

2.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 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以及不具有记满

12 分、 被扣押、 扣留、 暂扣、 注销、 吊销、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 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 符合规定的, 受理申请, 录入相关信息, 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受理

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收存相关资料, 同时收回原机动

车驾驶证。 办理转入换证、 审验时, 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 重型

牵引挂车、 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

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 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制作电子化档案, 复核、 整理资

料, 装订、 归档。

(三)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原件;

2. 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但属于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可以不收存;

3.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原件。 但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 达

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未实现《 身体条件证明》 信

息网上核查的, 还应当收存《 身体条件证明》 原件, 不收存《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

况申报表》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

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 制作影像化资料, 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 发现因入伍、 退役、 更换护照、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 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

的, 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登记的姓名、 出生日期、 照片等信息, 确认

一致的, 予以办理, 同时变更相关信息。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 申请人按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申请同时办理换证、 补证的,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 补证业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 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逾期未审验

的, 可以合并办理审验、 换证业务。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市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摩托车、低速车驾驶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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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达到规定年龄、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条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 不得驾驶大型客车、 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持有大型客车、 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证的, 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

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 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的, 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

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 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

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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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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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 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 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

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不得驾驶机动车。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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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补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一)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 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 扣留或者暂扣期间,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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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参加考试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 记分予以清除, 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 也不接受考试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分以上的, 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 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

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接受教育后,出具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根据不同类型,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及考试;

4.送达阶段责任: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清楚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对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摩托车、低速车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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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 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 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打印回执交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原因;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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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 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 审验、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延期事由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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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校车驾驶证审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 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审验;

3.决定阶段责任:对需要参加审验教育学习的驾驶人,接受审验教育学习后,车管所受理岗应审核驾驶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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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校车标牌核发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应当按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 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 查验校车标志灯、 停车指示标志、 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 干粉灭火器、 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审核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属于专用校车的, 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审查以下证明、 凭证:

“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 机动车行驶证;

“ (三)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四) 包括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五)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取得校车使

用许可后, 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 并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三) 机动车行驶证;

“ (四)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五)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对属于专用校车的, 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 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并与校车标牌档案有关资料进行核对;

3.决定阶段责任:录入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非专用校车核定的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等信息。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属于非专用校车的,使用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六条采集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制作行驶证,调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原行驶证收回并销毁。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校车标牌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按照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在校车标牌上签注车辆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信息,签注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核发校车标牌。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超出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至止日期按照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不予核发校车标牌并书面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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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期满换领、损毁换领、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标牌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 丢失或者损毁的,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时, 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核对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及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换发、补发校车标牌;期满换领的,应当重新签注校车标牌有效期,收回原校车标牌并销毁;损毁换领的,应当收回原校车标牌并销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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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收回校车标牌

行政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 停车指示标志, 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 注销或者撤销的,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

车标志灯、 停车指示标志, 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校车标牌丢失的,在《校车标牌领取表》上注明。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已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对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应当确认已消除外观标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对未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3.决定阶段责任: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接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注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交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对校车标牌未交回的,依照决定公告校车标牌作废。属于非专用校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行驶证,收回校车标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业务。

14

凤庆县公安局

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 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行驶证(以下简称“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

证” ) 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 查验岗将机动车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打印机动车查验受理凭证交

机动车所有人; 查验机动车, 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境外主管

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一致;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境外主

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 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 但属于免予到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属于载货汽车、 挂车的, 还应当审查车辆外廓尺寸等是否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 符合规定的, 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行驶证申请表》 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受理岗;(二) 受理岗制作《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行驶证申请表》 , 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 审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

车登记证明,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 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有组织的旅游、

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 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 录

入相关信息,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行

驶证。 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 不再发放纸质牌证;

(三)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制作电子化档案, 复核、 整理资

料, 装订、 归档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机动车查验员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一致;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载货汽车、挂车的,还应当审查车辆外廓尺寸等是否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符合规定的,在《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上签字。登记审核员审查《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4.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15

凤庆县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领

地方性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查验电动自行车,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符合规定的,查验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上签字。审核电动自行车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补换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制作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重新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制作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驶证或号牌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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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进行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 教练车、 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受理考试人数;

4.送达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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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 以及持有大型客

车、 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

生变化的, 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 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变更后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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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机动车信息变更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 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 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 机动车更换车身、 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

(四) 发动机、 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 编号;

(五) 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 发动机号码、 车身颜色、 整

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 出厂日期、 注册登记日期;

(六) 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 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 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 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 变更登记的日期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内迁移、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 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 应当填写《 变更备

案申请表》 , 可通过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不同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所属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所属单位名称、住所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分别签注登记证书或制作行驶证或录入变更后联系方式;

4.送达阶段责任:将签注好的登记证书或制做好的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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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申领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十五条 办理补、 换领登记证书、 行驶证、 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受理岗制作《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

字; 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 录入相关信息, 收回未灭失、 丢失

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 属于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办理补发、 换发登记证书的, 还

应当审查机动车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 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

人到场办理。 属于补、 换领登记证书、 行驶证的,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补发、 换发登记证书、 行驶证。 属于补、 换领号牌的,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

证, 号牌制作完成后补发、 换发; 对现场未发放号牌的, 可以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

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补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作登记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队仅办理摩托车、低速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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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十五条 办理补、 换领登记证书、 行驶证、 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受理岗制作《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

字; 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 录入相关信息, 收回未灭失、 丢失

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 属于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办理补发、 换发登记证书的, 还

应当审查机动车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 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

人到场办理。 属于补、 换领登记证书、 行驶证的,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补发、 换发登记证书、 行驶证。 属于补、 换领号牌的,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

证, 号牌制作完成后补发、 换发; 对现场未发放号牌的, 可以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

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作行驶证。属于补、换领号牌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

4.送达阶段责任: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将制截至好的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补、换领号牌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制作完成后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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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二条 办理补、 换领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受理岗制作《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 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 核对登记信息, 确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 补发、 换发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和行驶证,核对登记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的,补发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阶段责任:将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支队委托办理业务

22

凤庆县公安局

交通违法记分满分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 分, 机动车驾驶证

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通知的满分学习、 考试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1.审查阶段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定职责的;

2.考试有舞弊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摩托车、低速车业务

23

凤庆县公安局

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六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 审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交的《 机动车注册、

转让、 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 登记证书、 号牌、 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属于校车、 大型客车、 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 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解体前整车和解体后状况照片或者电子影

像;

2. 对机动车灭失的, 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到场办理, 制作《 机动车注册、 转让、

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 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 审查机动车所有人

身份证明、 登记证书、 行驶证和机动车灭失书面承诺;

3. 对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制作《 机动车注册、 转让、 注销登记/

转入申请表》 , 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 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登记证书、 行驶证, 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 并核查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还应当审查海关出具的海关监

管车辆进(出) 境领(销) 牌照通知书; 属于二手车出口的, 还应当审查出口报关

单和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4. 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 制作《 机动车注册、 转让、 注销登记/转入申

请表》 , 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 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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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行驶证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并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5. 对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 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

销登记决定书;

6.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审查机动车被

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于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报废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定职责的;

2.考试有舞弊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车管所,电话号码:(0883)3212347、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临沧支队委托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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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禁区通行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禁区通行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通行或者不予通行,法定告知(不予通行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驶情况开展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通行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办理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的申请、发放条件的;

5、在办理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号码:(0883)3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25

凤庆县公安局

交通事故机动车灭失证明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3点: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1.受理责任:接报警进行调查机动车灭失原因。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调查材料。

3、确认阶段责任:根据机动车灭失调查结果,及时制作机动车灭失证明。

4、事后阶段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进行机动车灭失不予认定的;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机动车灭失认定;

3.擅自变更机动车灭失认定程序的;

4.机动车灭失不符合实际状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电话号码:(0883)3223598,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12。



26

凤庆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1、委托阶段:在道路交通事故受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2、检验鉴定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送达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知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阶段: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电话号码:(0883)3223598,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7

凤庆县公安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九条: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出具认定书不予出具的;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出具认定书的;

3、擅自变更认定程序的;

4、弄虚作假出具认定书不符合实际状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电话号码:(0883)3223568,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28

凤庆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受理责任:接报警进行调查交通事故原因。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调查材料。

3、确认阶段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4、事后阶段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不予认定的;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认定;

3、擅自变更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实际状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电话号码:(0883)3223598、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9

凤庆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受理责任:接报警进行调查交通事故原因。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调查材料。

3、确认阶段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事后阶段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予出具的;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3、擅自变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

4、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符合实际状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电话号码:(0883)3223598、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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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人要求调节的告知双方提供所需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事故双方提供的材料和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提出损坏赔偿具体方案,征求当事双方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形成调节决定,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4、事后监管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予以赔偿,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违法调解的;

2.未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调解的;

3、在调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电话号码:(0883)3223598、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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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九十条第二款: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涉及问题。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及时按程序报批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金额。

3、专家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是否符合救助基金发放进行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签署办理意见,并通知救助人领取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保存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相关审批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核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给予审核的;

3、审核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核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生活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电话号码:(0883)3223598、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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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催告阶段责任: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查清是否符合交通管制情形,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3、执行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4、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限制通行、禁止通行不予限制、禁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号码:(0883)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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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交通管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催告阶段责任: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查清是否符合交通管制情形,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3、执行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4、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交通管制不予实施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号码:(0883)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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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清是否符合未消除安全隐患情形。

2.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3、执行阶段责任: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禁止上路行驶。

4、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号码:(0883)3223111,地址:凤庆县草皮街社区老鹳村;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3.信函投诉: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讯地址: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政编码:675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公安局或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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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护照换发、护照补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发证阶段: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5.泄露因制作、签发证件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凤庆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局受理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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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发证阶段: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凤庆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局受理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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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公安局

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和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

规范性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号)第四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台胞证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台胞证;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审批签发台胞证。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发证阶段: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凤庆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局受理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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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定居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2.发证阶段: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共性追责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凤庆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0883-3219947;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0883)32265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凤庆县人民政府或凤庆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局受理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