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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旅典型案件通报(五)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24     点击率:

凤庆县贞贞文具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情况: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货架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有:四川万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鲜笋(酸辣味)”9袋(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3/08/18,保质期9个月)、“魔芋鲜笋(香辣味)”10袋(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3/08/18,保质期9个月)、“魔芋贡菜(香辣味)”11袋(净含量15克,生产日期2023/08/22,保质期9个月),湖南巧大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香豆干(牛肉味)”9袋(净含量22克,生产日期S2023/07/11,保质期10个月),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煎鱼排(蟹黄味)”24袋(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270天),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200克“棒棒糖”6支(生产日期2023 07 1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克“棒棒糖”32支(生产日期2023 06 0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0克“棒棒糖”16支(生产日期2023 06 01,保质期12个月)。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证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作出一是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 2024年9月9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