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对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凤庆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