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水罚字(2024)8号
(自然人)姓名: 曹文军
住所(地址): 凤山镇青树村
凤庆县水务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凤山镇青树村回子坟刘家寺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嫌违法采砂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10月21日群众在“12345”平台电话举报你在凤山镇青树村回子坟刘家寺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10月24日上午凤庆水务局派出2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查明你在凤山镇青树村回子坟刘家寺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现场堆放砂料有51立方米。另查明,你分别于2024年2月5日、4月1日、7月18日被群众电话举报三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凤山镇青树村回子坟刘家寺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但因三次采砂量都极少,进行教育引导后均未进行行政处罚。此次采砂为你本年度在该河道范围内第四次未经许可擅自采砂。以上事实有12345平台信访举报热线记录、现场整改前后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项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根据《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凤庆县水务局于2024年11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调查核实,你用拖拉机发动机带动抽砂设备进行违法采砂,所采砂为自用没有买卖行为发生,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大。按照《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河道管理第十三项 1、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及以下的;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以上的;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从轻裁量阶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项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现责令你: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 《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小写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凤庆县水务局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后到银行缴纳罚款。(详见《云南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填写电子支付系统相关通知等材料名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其他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水务局
2024年12月4日
受送达人:曹文军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