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庆德思里分店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李瑾
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保健食品零售。
营业场所:凤庆县勐佑镇德思里大桥街
质量负责人:杨立志,男,汉族,住址:凤庆县勐佑镇新寨村委会山背后组。
当事人属连锁经营企业,杨立志(质量负责人)经授权配合本局调查处理。2022年5月12日,本局在当事人门店后排左边房间内发现:1、盐酸左旋咪唑片20200323生产,有效期202202,生产批号200304,数量9瓶,100片/瓶;2、氯霉素注射液20200710生产,有效期202112,生产批号2007311等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等情况。在药店后排右边的药品库房药架上发现存放的维生素B6注射液20200526生产,有效期202204,生产批号20052602A,数量6盒,10支/盒;2、野木瓜注射液20190927生产,有效期202108,生产批号190902;在库房地面摆放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0200527生产,有效202204,生产批号C20052501,数量20瓶等药品均超过使用有效期,全部货值74.70元。另当事人店内药品存放环境较差,设有专门的不合格药品专柜,但未按规定对超过使用有效期、不合格药品进行清理存放,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的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的痕迹信息。经查实,涉案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后未销售。当事人现场提交的证照负责人不符,经核实,正在办理相关的证照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李瑾、杨立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相关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仓库)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限药品;储存药品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实等等;
4、杨立志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在药品储存中存在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限,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以及现场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药品数量、品种、价格等事实;
5、图片第一组9页18张,证明当事人储存药品场所现场情况,杨立志参加检查的事实,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存放地点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的事实;
6、第二组8页16张,证明从当事人店内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限药品的详细情况(部分);
7、销售出库单据4张,证明涉案药品的进后渠道及相关的药品信息;
8、授权书1份,证明杨立志配合调查的权利、义务。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0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告【2022】186号),当事人于2022年06月28日向本局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请求在告知幅度内给予减轻处罚。本局于2022年07月11日组织会议专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认为陈述申辩理由属当前共性问题,且本局在拟处罚裁量幅度内已充分考虑并减轻处罚,故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提出的要求不予采纳,按告知内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中,当事人在药品经营中,未能对储存的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后进行及时的清理和记录、销毁。且存储药品场所条件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储存药品问题认识到位,态度较好。质量负责人积极配合、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7月13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市监罚〔2022〕186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庆德思里分店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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