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凤庆县久久大药房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负责人:李解平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保健食品。
营业场所:凤庆县鲁史镇鲁史街新农贸市场
负责人:李解平,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土地山村,现住凤庆县鲁史镇鲁史新街。
2020年,你单位依法设立久久大药房,从事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由李莹莹负责具体经营和管理。2022年8月1日,本局在你单位货架发现:1、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生产日期:20200628,使用有效期:202207,批号:200802,规格5ML/盒,数量:7盒,售价25元/盒;2、藿香清胃片生产日期:20200815,使用有效期:202207,批号:200809,规格12片/盒,数量:2盒,售价10元/盒;3、十全大补丸生产日期:20180830,使用有效期:202207,批号:1803110,规格10丸/盒,数量:15盒,售价17元/盒;4、精氨酸布洛芬颗粒生产日期:20190828,使用有效期:202207,批号:190803,规格9袋/盒,数量:8盒,售价18元/盒;5、接骨片生产日期:20190811,使用有效期:202207,批号:190801,规格12片/盒,数量:6盒,售价16元/盒,共计5种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涉案药品全部货值690.00元(详见清单【2022】204号)。经核查,上述涉案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后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李解平、李莹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在质量负责人参加检查的事实,在经营场所查获超过使用有效期限药品的事实等;
4、李莹莹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事实;
5、图片一组3页5张,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场所现场情况,李莹莹参加检查的事实,超过使用有效期药品存放地点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听告【2022】2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在药品经营中,未能对经营的药品在超过使用有效期后进行及时的清理和记录、销毁,将超过使用有效期的药品放在货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位,态度较好,对问题立行立改,积极配合、说明情况,提供材料。且本局在2022年9月5日的整改检查中,当事人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有力、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同类型案件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清单【2022】204号);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XXX,户名: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庆县凤山镇凤平路中段)。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9月26日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市监罚〔2022〕204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凤庆县久久大药房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劣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依法查扣的药品(详见清单〔2022〕204号);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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