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勐佑镇原界牌砂场违法采砂行为,现已依法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5〕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5〕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示
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5〕2号)
执法人员:杨红梅、杨廷虎
联系电话:0883-4211108
凤庆县水务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