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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庆欢歌娱乐城)

来源: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凤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时间:2025-03-06     点击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文旅综罚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凤庆欢歌娱乐城(经营者:鲁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2530921MA6PXJ8T0Q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鲁林

住所(住址等):凤庆县鲁家寨鲁家山村委会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红土坡双赢盘小区安置点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凤庆县公安局《关于凤庆县“欢歌娱乐城”KTV超时营业的提示函》(凤公函〔2024〕158号),接到函后,凤庆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宋军臣(25080221001)、李亚丽(25080221002)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位于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红土坡双赢盘小区安置点的凤庆欢歌娱乐城进行核查,查看2024年11月20日三楼过道及厨房门口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该场所2024年11月20日凌晨3点许(腾冲)包房还有消费者在娱乐。凤庆欢歌娱乐城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证据一:凤庆县公安局《关于凤庆县“欢歌娱乐城”KTV超时营业的提示函示函》(凤公函〔2024〕158号),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提供的监控视频及华*、罗**、吴**、张**、梅*、张**六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凤庆欢歌娱乐城2024年11月20日凌晨3点许(腾冲)包房还有消费者在娱乐。证实了该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段内营业事实。

证据二:我局执法大队2024年12月18日调取2024年11月20日凌晨的监控视频及照片证实了凤庆欢歌娱乐城在营业,证实了该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段内营业事实。

证据三:当天负责人耿中龙的《调查询问笔录》叙述承认了在规定禁止营业时间段内营业事实,并签字确认。

证据四:经营者鲁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凤庆欢歌娱乐城《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鲁林是同一人。

当事人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凤)文罚告字〔2025〕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至2025年3月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没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决定对凤庆欢歌娱乐城(经营者:鲁林)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5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