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
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营盘镇杨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现已依法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5〕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5〕3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示
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凤水罚字〔2025〕3号)
执法人员:杨红梅、杨廷虎
联系电话:0883-4211108
凤庆县水务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