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县的“凤庆县监测站设备未落实”问题现已完成整改,并通过县级验收。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相关工作的通知》(〔2023〕—530)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自查自验情况公示如下:
一、督察反馈问题
凤庆县监测站设备未落实。
二、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牵头整改)、县财政局。
三、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四、整改进度:完成整改
五、整改措施
1.积极向上争取监测设备项目,加强监测业务培训,加快推进县级监测站设备配备。
2.按事权划分加强对县级监测能力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将监测试剂耗材、设备定检、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整改情况
1.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我县监测站仪器设备资金已获2023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保障。2023年3月21日临沧市财政局印发了《临沧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临财资环发〔2023〕26号),其中就包括“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下达预算金额200万元。
2.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了“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2023年6月“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提供上报了《2022年凤庆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需求》以完善我县监测站所需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29日与“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中标方西门方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省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相关仪器设备于2023年9月底陆续到位。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共5天)实名书面向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固定电话(传真):0883—4263557。
附:凤庆县自查自验情况表
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