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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庆县2018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6-0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凤庆县2018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庆县2018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及防灾减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二、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工作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协调一致,快速反应,共同完成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原则,条块结合,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压实责任。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等四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预案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二)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出现临灾状态。

   五 、应急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机构设置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人武部、国土、发改、住建、财政、民政、水务、交运、公安、卫计、质监、气象、地震、文广、教育、粮食、环保、林业、农业、供销、供电、通讯、武警、消防、安监、保险、受灾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一名,参与办公室工作并负责部门联系工作。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出现一般级临灾险情时,所在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一是负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二是调动全县救灾力量,审定抢险救灾应急方案。三是根据抢险救灾需要,依据有关程序调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一是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二是组织制定抢险救灾方案。三是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所属乡镇人武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县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县消防大队: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做好灾区消防安全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申报、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打击灾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下拨和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置,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筹集和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灾情应急调查、核实和监测指导工作,并组织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的供水、城乡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排险,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县交运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救灾物资运送,灾民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县水务局:负责组织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情的监测和预报。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和灾民的疾病防治;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应急食品、药品的安全检测工作。县供销社:负责组织灾民日用品的供应,组织协调对其他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信息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县安监局:负责协助抢险救灾指挥部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运转自如、协调配合,做好灾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通讯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损通讯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讯畅通。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被毁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县保险公司:负责调查被保险的人员、财产,及时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做好避灾疏散和向上级报告等工作,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有效减少损失,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六、应急准备

  (一)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人员和物资,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正常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应急行动方案,组织相关的专业抢险队伍,加强岗位业务培训,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学习掌握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水务、交运、环保、文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和预警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村级组织应当安排汛期值班,对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巡查、排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逐点建立群测群防责任制,并制定具体应急行动方案,明确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避险场所,及时向受威胁人员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加强险情巡查、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六)县国土、住建、水务、交运等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随时了解掌握情况。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实施,并报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七、应急处理

  (一)发现达到启动本预案条件的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不断扩大,同时向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电话:4215188、4212300)。

  (二)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县抢险救灾指挥部进入以下程序: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灾情会商,决定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遏止险情、灾情进一步扩大。

  2.根据需要,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设立应急工作组。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开展工作,一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布置实施抢险救灾工作;二是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应急工作组的各项工作;三是及时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上级和新闻单位提供准确的救灾工作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

  由县武装、武警、消防、公安、住建、水务、供电等部门组成紧急抢险组。主要任务:1.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2.动员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由县国土、民政、住建、水务、交运、气象等部门组成调查监测组。主要任务:1.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成因和诱发因素;2.组织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3.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由卫生、质监等部门组成医疗救治组。主要任务:1.组织抢救伤员;2.组织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3.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由公安、交运等部门组成治安交通管制组。主要任务: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2.迅速疏导恢复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由民政、财政、供销及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生活保障组。主要任务: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2.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由通信、供电、交运、农业、林业、住建、水务、教育等部门组成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主要任务:1.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供电、农田、林地、住房、水利等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通讯畅通和恢复灾区基本生产、生活;2.组织修复损毁的校舍,调配教学物资,尽快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由财政、民政、发改、供销等部门组成应急财物保障组。主要任务:1.负责应急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使用;2.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和监管工作。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边界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安排巡逻、值勤人员,进行监测。同时,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该区域,禁止在该区域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危险的爆破、削坡、建设等活动。

  (五)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或者临灾应急期,撤消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六)县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和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妥善安排灾区的重建工作。

  (七)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一)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及时提供险情、灾情,灾情预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避免灾害损失的;2.出色完成抢险救灾应急任务的;3.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表现突出的;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抢险救灾的;2.不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报告灾情,隐瞒、谎报或者擅自无根据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3.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九、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出现临灾状态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临灾应急是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灾害应急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状态: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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