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凤庆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凤庆县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4-03-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临沧市凤庆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临沧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上级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护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防灭火(火灾应对)时的应急需要。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积极推进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1.6 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根据《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划分标准详见附则)。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我县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主体是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主体是市人民政府,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3.1.1 指挥机构

凤庆县人民政府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指 挥 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督查专员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 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

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公安局相关业务大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电局、县水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

3.1.2 指挥机构职责

3.1.2.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县森防指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在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需求计划;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3.1.2.2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制订、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牵头发布综合性预警信息;按照县森防指部署协调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县森防指、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

3.2 成员单位职责

3.2.1.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免费播放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火险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县政府发布的扑火救灾相关情况。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管舆情,防止并妥善处置负面舆情。

3.2.2.县公安局 依法组织开展火案侦破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相关防范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2.3.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支持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根据需求作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定。

3.2.4.县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归口管理、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拟定全县野外火源管理措施,组织林区防火检查、火情信息核实和早期初发火处置;拟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实施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火业务工作。

3.2.5.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指导制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建设项目立项及投资等有关工作,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督促。

3.2.6.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县本级应配套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经费,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森林草原防火补助经费,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绩效管理、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3.2.7.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3.2.8.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负责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频段无线电监测、排除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通信无线电干扰,保障该专用频段无线电通信畅通,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专用无线通信网建设,并免征无线通讯频率占用费,督促和指导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的工业企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3.2.9.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负责把森林草原防火、保护森林、保护生态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配合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进行环境监测,控制环境污染次生事件。

3.2.10.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及“五个一”工程宣传教育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教育纳入全县中、小学师生的安全教育大纲,列入年度教学计划,协同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中小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草原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严禁中小学生参与火灾扑救和林区野外用火。

3.2.11.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草原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协调森林草原防火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3.2.12.县气象局 负责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制作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影音资料,向社会发布,定期专题向县森防指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当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火场,开展森林草原火险天气形势会商,加强火场实时气象监测,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为扑火救灾做好服务;配合森林草原防火科研、教学部门开展林火管理研究。

3.2.13.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属民兵应急队伍及全县以基干民兵为主的森林草原灭火队伍的组织和训练;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驻县部队和所属民兵应急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3.2.14.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切实履行民宗管理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宗教活动场所防火工作责任制,负责利用民间节日或习俗等活动,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防火宣传,倡导文明敬香,全面排查场所周边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全力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

3.2.15.县民政局 负责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对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按政策规定实行救助,积极培育从事救灾类社会组织,并积极协调其参与救灾救援工作。

3.2.1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做好民用设施的安全、抢险应急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

3.2.17.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事生产用火管理工作,加强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和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负责指导设在林区或与林区毗邻的农场、牧场的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3.2.18.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林区内涉A级旅游景点、景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积极做好游客的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游客扫“防火码”APP;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工作。

3.2.19.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当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力量无法满足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时,协调组织其他地区的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火灾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3.2.20.供电局 常态化抓好涉林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通道清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利用好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互通共享林火信息;参与处置有输电线路经过林区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确保扑救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应急照明等工作。

3.2.21.县水务局 提供火场附近水源地信息,并协调水库管理单位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时水泵、消防水车等用水需求,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冬春水利及水源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增强群众爱林、护林的自觉性。

3.2.22.县融媒体中心 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

3.2.23.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做好城镇、村庄、重要目标、重要地段和危险库(所)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消防救援队伍的扑火技能训练,将“119”接报的森林火情及时通知县林业和草原局“12119”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83-4218839,组织、调动所属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检查等工作。

3.2.24.县科技局 负责协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法人单位、森林草原防火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的科学研究及应用示范。开展适宜我县山区特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扑灭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及示范,努力提高我县防灭火的科技水平,并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列入科普宣传活动内容。

3.2.25.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森防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未列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森防指挥部指令,合力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3 基层单位指挥机构

建立县级领导和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联系乡(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单位发生突发性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挥扑救。

3.3.1 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设立及其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制定本乡(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森防指、县林草局备案,组织实施县森防指的命令和决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等,在县森防指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各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本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3.2 村(社区)、各责任单位职责

对本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村组护林员职责为制止违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及时报告火情并参与科学组织当地群众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3.4 专家组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扑救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县界的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防指分别指挥;

跨县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防指指挥;跨县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分别指挥;跨县(市)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县人民政府及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社会力量、民兵、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应接受县森防指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6 前线指挥部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协调组织力量科学应对火情,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市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和事发乡镇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公路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和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8)灾情评估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9)群众生活组。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供销社、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社会捐赠等工作。

(10)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相关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以护林员、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乡(镇)及村(社区)兼职森林防灭火应急力量、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县级行政区域内各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县森防指直接调动;

跨县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县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县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灾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级标准及标识见附件。

5.1.2 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按程序送审后通过电子政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和火情监测。

(2)森林草原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防火巡查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护林员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督促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播放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

(2)森林草原防火重点期内,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督查。

(4)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应召集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草原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森林草原防火重点期内,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县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督查和指导。

(5)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各级指挥长在岗在位。

5.2 信息报告

5.2.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火灾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报警。值班人员应对接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同步向值班领导报告。

5.2.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县热点及火情信息进行逐级核查,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并同步报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按照规定和程序30分钟内电话报县森防指办公室,1小时内书面报县森防指。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1)燃烧4个小时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跨县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4)城市面山、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和重要景区及周边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火情发生后,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和草原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时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是否威胁人员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安全,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情发生后,立即就近组织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基层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情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需要,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半专业扑火队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直接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6.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凤庆分输站、加油站等受到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地方消防救援队力量、消防车辆、森林消防专业队,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足够人员,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其他隐患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经前线指挥部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6.3.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警后,视启动条件报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及时连线调度火情信息。

2)县森防指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领导赴一线指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调度指挥辖区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乡(镇)的请求,县森防指通知邻近周边乡(镇)半专业队集中待命、听命出发。

4)根据需要,县森防指及时调动其他邻近乡(镇)森林防灭火力量开展联动防范处置,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必要时,副指挥长赴一线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5)向市森防指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3.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3)直接威胁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及时组织火情会商。

2)县森防指制定扑火方案,成立前方指挥部,副指挥长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3)县森防指指挥长和挂片包保县级领导,及时调动其他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县专业扑火队等扑火力量支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向市森防指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3.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3)烧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对重要保护目标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并根据需要设立前后方指挥部;

2)成立县扑火现场指挥部,县森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赶赴一线指挥;

3)调动本县就近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同时通知本县其余扑火力量随时待命。根据需要向市森防指申请救援力量支援前方;

4)组织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做好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5)根据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7)向市森防指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3.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2人以上4人以下(包含4人及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3)烧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严重威胁重要保护目标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火场设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治安、专家组等工作组。

2)成立县后方指挥部,县森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赶赴一线指挥扑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必要时指挥部通知其他县处级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分块负责有关工作。

3)调动本县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提出请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协调市综合救援队伍、航空消防力量、其他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迅速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必要时,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7)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10)向市森防指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和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乡(镇)均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2 输送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的运输由所在地森防指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县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逐步建立本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5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必要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督办函落实或配合市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指应及时约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森防指有关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和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报送。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2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森防指办公室结合凤庆县实际牵头编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