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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鲁史镇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来源:鲁史镇      作者:     时间:2024-02-29     点击率: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全社
特定
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乡级
1生育登记服务一孩生育登记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 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第二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镇人民政府■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2生育登记服务二孩生育登记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 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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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登记服务婚育情况证明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 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第二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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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生子女服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 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
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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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处罚类社会抚养费征收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 9.咨询查询途径 10.监督投诉渠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的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怀孕费和作出其他各项处理,属农业人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属城镇居民的,由其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属干部、职工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其所在单位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镇人民政府■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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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处罚类违法生育行政处罚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办事时间 8.办理机构及地点 9.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第三十六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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