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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

来源:洛党镇      作者:洛党镇     时间:2024-09-11     点击率:

(一)全程教育奖学金(奖)

(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必须有“生育史”及《独生子女证》,孩子户籍必须在本省)

奖励对象:

1.农业人口独生子女;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政策沿革

全程教育奖学金资格认定标准: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

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人口。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

1.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3.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注意问题:

1.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

2.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 复读生不能重复领。不单要见录取通知书,要确认该生已就读(就读证明,缴费单据等)。

注意问题

1.父母未农转非,子女农转非的,其父母和子女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

2.每名奖励对象在高中阶段和大学(大专)阶段分别享受一次奖励。录取后未入学的,不予奖励;中途退学又重考的,不再重复奖励;考取专科后又升本科的,不再补发奖学金。(复读生问题:区分之前是否领取过)

奖励标准:

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60元

初中生每人每学年260元

考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元

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元

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资金比例:省级配85%,市县配15%。

(二)升学加分(优)

(必须有生育史,独子证,孩子户籍必须在本省)

奖励对象:独生子女

注意:有资格加分不一定有资格享受奖学金 (录取并就读才符合申报奖学金)

升学加分资格认定标准:

1.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人口;

2.本人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3.参加升学考试的; 4.其他标准参照教育奖学金。

加分标准

(三)免除新农合个人承担费用(免)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 (必须有生育史,独生子女家庭必须有独子证)

奖励对象:

1.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2.农村双女户父母;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不限户口性质)。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资格认定标准:

1.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农村居民;

2.双女户: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最小一个女孩必须是2016年1月1日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2)只生育了(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

(3)采取了绝育措施(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绝育手术。(核实承诺制)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3)不能再生育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的条件;

(4)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不限户口性质)49周岁的文件依据:云财社〔2016〕321号。

注意问题:

1.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和边

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等对象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费的范围。

2.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

资金比例:省级配85%,市县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