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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字〔2022〕006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9-22     点击率:

凤庆家平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921MA6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志华

地址: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古山路幸福里小区二栋一单元一层

凤庆家平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局法规宣教与行政审批股移交的《临沧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表》线索,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2年5月编制了《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尚未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文件批复。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承建的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项目于2021年4月初已开始建设,其中升级改造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于2021年7月底基本完成并进行调试,于2022年5月底投入使用。自动监测装置于2021年9月已投入使用并实现数据联网,属于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5日)》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家平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2〕00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项目建设;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10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xxxx020101xxxx1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2〕006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