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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字〔2022〕006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8-24     点击率:

凤庆家平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921MA6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志华

地址: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古山路幸福里小区二栋一单元一层

根据我局法规宣教与行政审批股移交的《临沧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表》线索,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对凤庆家平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的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2年5月编制了《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件,尚未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文件批复。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承建的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项目于2021年4月初已开始建设,其中升级改造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于2021年7月底基本完成并进行调试,于2022年5月底投入使用。自动监测装置于2021年9月已投入使用并实现数据联网,属于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5日)》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家平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项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你公司拒不停止凤庆县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工程项目建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等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弓海芳(YLC06296)李新权(YLC0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