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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字〔2022〕004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8-22     点击率:

凤庆县润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921MA6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瑶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河东村花鱼塘组

凤庆县润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建设的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由你公司建设的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建成投产运行,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破碎单元破碎机未按照《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1〕28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xxxx0921MA6N8X6L2T001X)》(副本 第二册)的规定配套建设任何的除尘系统(袋式除尘器);热工单元干燥炉(窑)未按照《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1〕28号)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xxxx0921MA6N8X6L2T001X)》(副本 第二册)的规定建设任何的除尘器(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电除尘)。2、由你公司建设的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3月建成投产运行,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至2022年5月11日仍未完成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经核查,你公司的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因环评“未批先建”,凤庆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6月10日给予了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获得《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1〕28号)文件批复。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凤庆县润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现场照片(录像)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2〕00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陈述申辩意见: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下发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逻辑错误。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下发的《处罚事先告知书》使用法律法规错误。3、你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立即停业整顿并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并于2022年6月5日前配套建设了环保设施,于2022年7月12日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4、2020年初新冠疫情以来,因疫情影响,全国经济形势严峻,你公司2021年销售额下滑严重,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回款严重滞后,现金流储备严重不足,公司运转困难,恳切希望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好的营商环境,考虑酌情减免罚款,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等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停业整顿并组织开展整改,于2022年6月5日前配套建设了环保设施,于2022年7月12日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加之目前处于世纪疫情之下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受阻,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困难。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xxxxxxx461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2〕004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