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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字〔2022〕003号)

来源: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时间:2022-07-22     点击率:

凤庆县润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1MA6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瑶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河东村花鱼塘组

2022年5月11日,我局对凤庆县润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的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由你公司建设的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建成投产运行,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破碎单元破碎机未按照《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1〕28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0921MA6N8X6L2T001X)》(副本 第二册)的规定配套建设任何的除尘系统(袋式除尘器);热工单元干燥炉(窑)未按照《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1〕28号)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0921MA6N8X6L2T001X)》(副本 第二册)的规定建设任何的除尘器(袋式除尘,静电除尘,湿电除尘)。2、由你公司建设的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3月建成投产运行,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至2022年5月11日仍未完成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凤庆县润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现场照片(录像)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限期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若你公司逾期未完成凤庆县生物质燃料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