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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字〔2022〕002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4-24     点击率:

凤庆县剩余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MA6QDFYA1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向云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鲁史镇犀牛村瓦葫芦小组

凤庆县剩余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独立投资并建设的凤庆县鲁史镇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你公司建设的凤庆县鲁史镇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类别中的“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现场检查时凤庆县鲁史镇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已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试生产,项目至今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属于环评“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凤庆县剩余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现场照片证据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2〕0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向我局递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凤庆县剩余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存在对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学习不够、思想松懈等诸多问题,认可环评“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2、凤庆县剩余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燃料是废弃资源再利用的支农产品,是服务于“一县一业”及“乡村振兴”的企业;现又处于疫情期间,建厂到现在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企业生存压力巨大。3、请求教育为主,以百分之一底限从轻处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等的规定,鉴于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你公司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取证,以及疫情期间企业生存困难的实际情况。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凤庆县鲁史镇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建设;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7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xxxxxxxx1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2〕002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