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顺昌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387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其文
地址:凤庆县凤山镇青树村小河边
凤庆县顺昌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运行的一组碳化炉烟气用管道排入干燥炉进行燃烧处理,但燃烧不完全,部分未燃烧烟气直排到外环境;碳化炉壁有未燃烧烟气从裂缝直排到外环境;碳化炉烟气用管道排入干燥炉进行燃烧处理,但管道中间收集木焦油的设施密闭不完全,有大量白色烟气排出,直接进入外环境;管道中间存在裂隙,有大量白色烟气往管道裂隙排出,直接进入外环境;管道顶端设置有一封堵口,但封堵不严密,有大量白色烟气往管道封堵口排出,直接进入外环境。你公司废气总排放口(烟囱)有烟气排出,经你公司工人现场操作关闭烟道风机,烟气散开后发现水膜除尘系统水池已干涸,底部仅存有半干燥烟尘泥。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可认定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12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当事人:凤庆县顺昌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字〔2022〕0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文于2022年3月7日上午到我局进行了当面陈述,你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前后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凤庆县顺昌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当天上午就自行停止了制棒生产线生产,同时,在当天下午也自行停止了剩余所有生产线的生产,及时减轻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凤庆县顺昌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完全认同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组织整改。3、将认真吸取此次处罚教训,进一步落实好环境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管理,细化落实环保检查日常措施,及时发现环保工作的薄弱点,不断整改完善环保管控方案,确保生产中环保管理规范达标。4、对此次违法已深刻认识,改正态度诚恳积极,鉴于公司承受能力有限,请求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予适当减少处罚金额。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等的规定,鉴于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你公司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取证,并自行停止了所有生产线的生产,及时减轻了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实际情况。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 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xxxxxxxxx140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凤环罚字〔2022〕001号)罚没款项”。同时,请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照片)反馈给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