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服务主体名称
凤庆县财政局
二、行政服务事项名称
审核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预算单位撤销、变更银行账户
三、办理类型名称
A类:开立账户
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五、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与县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基金等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
六、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凤庆县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
(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书面“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公务卡账户等财政部门因国库改革工作需要开立的除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详细说明本单位申请开户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三)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需同时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需同时提供食堂成立等相关文件依据。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需同时提供工会成立等相关文件依据和工会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2.开立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应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省级或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2)因党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3)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4)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5)预算单位如开立外汇类账户,应提供拥有和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外汇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使用和管理要同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3.开立一般账户,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开立贷款账户的,应提供正式生效的贷款合同(协议);
(2)开立其他一般账户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1.受理:
财政局国库股经办人受理县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视情况要求县级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申报,并做解释工作。
2.初审
财政局国库股经办人依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
3.复核
财政局国库股负责人对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签字。
4.审批
财政局分管局领导对国库股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批,无异议的,签字同意。
5.批复及备案
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上加盖“凤庆县财政局开户审批公章”,并在预算单位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将预算单位上报的账户信息审核后发送到人民银行凤庆县中心支行。
八、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否
九、是否需要审图
否
十、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十一、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7
十二、该事项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否
十三、该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无
十四、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十五、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否
十六、能否立等可取
否
十七、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凤庆县财政局二楼国库股。
部门审批咨询电话:0883—421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