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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提醒告知书

来源:县人社局      作者:县人社局      时间:2024-07-25     点击率:

尊敬的各用人单位:

国家依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告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参保行为

依法参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参保,依法缴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规范参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为由,不给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例如:由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然后单位报账或补助。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为规避缴费义务而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例如: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下限的,要按实际缴费基数申报,不得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申报。

(八)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希望全县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避法律风险和用工风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用人单位可通过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和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进行线上办理(养老、工伤保险网厅: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s://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失业保险网厅地址:http://222.221.228.231/),也可以到凤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凤庆县社会保险中心办公地址:凤庆县凤平路中段政务服务1号厅,联系电话:0883-4216359。


                   


                                                                    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