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袁志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农(渔政)罚〔2024〕1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袁志伟,男,汉族,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温泉镇温泉村委会**村民小组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渔具电鱼器1台、电鱼杆及抄网1根、红色塑料桶1个; 2.没收渔获物鲤鱼、鲫鱼等各类鱼种5.009kg; 3.处以当事人袁志伟罚款3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7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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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袁志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