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周志红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农(渔业)罚〔2024〕3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周志红,男,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所:凤庆县勐佑镇阿里侯村委会**小组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非法电鱼工具(电鱼器1部、带电线的竹杆及抄网各1根); 2.没收渔获物0.927kg(已由凤庆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销毁); 3.处以罚款3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2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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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