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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卫生用农药产品的告知书

来源: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8-02     点击率:

全县经营卫生用农药产品的单位(超市、商店、农药经营门店):

夏季是防蚊驱蚊类卫生用农药产品销售旺季,也成为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健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用农药市场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和2021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如:产品标注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驱蚊花露水、防蚊贴、驱蚊液、驱蚊手环、精油、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樟脑丸(防霉防蛀)、杀蟑螂饵剂、杀蚁饵剂等产品都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应依法按农药进行管理。

二、根据2010年农业部办公厅《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纪要》意见,对于蝇香登记管理工作,不再批准新增登记,不批准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的申请,对现有临时登记产品不再续展。

特别提醒:由于“蝇香”“蚊蝇香”“蝇蚊香”等蝇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往往远高于蚊香,对人畜安全风险较高,我国已不再批准蝇香登记,也没有取得农药登记的蝇香产品,目前生产销售蝇香产品,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各经营单位禁止采购销售违规生产蝇香产品,或蚊香等产品标签扩大防治对象“蝇”的产品。

三、卫生用农药要实行专区(或专柜)销售,集中统一摆放,设置醒目标识;要远离食品、水果、农副产品、饮料、饮用水区域等;销售区域周边要设置灭火器、视频监控等防火防盗设施,保障安全。卫生用农药销售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所售卫生用农药的使用方法、理化特性、消防知识、急救措施等,并对购买者有告知义务。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防蚊驱蚊类产品的,及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农药经营者采购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时,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农药产品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