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杨映勋、吴志成、张朝军、张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凤农(渔业)罚〔2025〕1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杨映勋,男,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白岩村委会**组; 当事人:吴志成,男,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白岩村委会**组; 当事人:张朝军,男,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白岩村委会**组; 当事人:张明,男,汉族,出生日期:20**年**月**日;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勐佑镇白岩村委会**组。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行政处罚内容 | 1. 对当事人杨映勋处以罚款500.00元; 2. 对当事人吴志成处以罚款500.00元; 3. 对当事人张朝军处以罚款500.00元; 4.对当事人张明处以罚款5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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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