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信息予以公告。
被继承人(遗赠人):张竹英。
被继承人(遗赠人)不动产坐落于:凤庆县凤山镇来凤办事处小北门61号。
不动产权证号:凤国用(99)字第1470号;凤房权证1999字第1861号;凤房1999共字第1803号。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 李金、李智2人继承。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登记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凤庆县滇红南路中段自然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告单位:凤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