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1月17日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凤庆县〔2019〕凤国土资拆字第009号),用地单位是杨飞鹏,建设项目名称为建房,批准面积为150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是集体,土地取得方式为拆迁安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坐落为凤山镇观音山路边安置点5号,批准书有效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
经核查,杨飞鹏在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批中用地面积出现差错,按规定只能批准用地100平方米,而建设用地批准书内面积误填为150平方米。我局已通知杨飞鹏户交回《建设用地批准书》重新办理更正未果,现期限已到,决定依法撤销文号为凤庆县〔2019〕凤国土资拆字第009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特此公告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