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2 | 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 | 对违反地图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4 |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6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 |
7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8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9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0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 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1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2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 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13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4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5 |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筑物、构筑物进 行重建、扩建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6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7 |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8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19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0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1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 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2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3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4 |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5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6 |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7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8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29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0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1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2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3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4 | 测绘单位有(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行为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5 |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6 |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7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8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39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40 |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41 | 有(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行为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42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43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44 |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45 |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46 |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47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
48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49 |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50 |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51 |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52 |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53 |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54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55 |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5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57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58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59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0 |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 |
61 | 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62 |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3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4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 者使用性质的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5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6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 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69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70 | 建设单位有(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71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72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73 |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
74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7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7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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