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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李培元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罗杉     时间:2025-01-03     点击率:

李培元户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凤城小北门27号(茗都)凤国用(200425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51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