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预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凤庆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8834212202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陈跃明 |
| 凤山镇窑上85号 | 凤国用2004第112号、凤房权证2004字第0123号、凤房2004共字第0089号 | 徐双云、陈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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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