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庆中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凤政规〔2023〕1号 |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凤庆中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庆中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凤庆中和机场实际,制订《凤庆中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净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安全环境,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第三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净空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 第四条 凤庆中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凤庆中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边界,详见附件一《云南凤庆中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平面图》。 第二章 保护组织机构 第六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成立中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凤庆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净空保护各项规定。接受临沧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凤庆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代表凤庆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凤庆中和机场做好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负责召开每年一次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凤庆中和机场对机场周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核查机场净空状况,收集、掌握净空环境动态信息。 第三章 净空保护要求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和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八条 凤庆中和机场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并根据机场运行模式,协助凤庆县人民政府确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限高要求等技术参数,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凤庆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布凤庆中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公示张贴。 凤庆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据批准的机场中远期发展规划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第九条 凡涉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单位应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同时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及此办法有关规定提交民航行业报审资料,凤庆中和机场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涉及无人机生产、销售、施放无人机及其他升空物体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审批、监管。 第十条 凤庆中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专用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二条 上述禁止行为按照附件三:《云南省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暂行)》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责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执行与空管单位签订的管制协议。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城内施放系留气球时,施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按批准高度放飞并及时向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施放时间、地点、高度等数据。 (二)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三)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四)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以保证其在昼夜放飞时可被航空器驾驶员有效识别。 (五)出现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等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处置,立即向机场及空管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无人机的登记、注册、使用、放飞应按照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第十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距离机场跑道两侧各400米和两端各4000米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机械,须提前向县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前应当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批准要求作业,并接受机场净空巡视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使用施工塔吊前,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按照审核意见做好相关管控措施;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住建部门做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并向凤庆中和机场通报信息。 第十八条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或施放高升、孔明灯等,举办单位提前15个工作日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凤庆中和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 (一)内水平面 高度45米(起算标高为跑道两端入口中心点的平均标高),半径3500米(以跑道两端中心点为圆心)。 (二)锥形面 坡度1/20(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高度60米。 (三)进近面 起端宽度14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侧边散开斜率15%。长度3000米、坡度1/30。 (四)过渡面 坡度1/5(从距跑道中心线14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五)起飞爬升面 内边长度80米,距跑道端距离60米,散开率(每边)10%,最终宽度580米,长度2500米,坡度按4%控制。 第二十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二十一条 凤庆中和机场应加强与自然资源、发改、能源、林草等部门联系,定期收集净空保护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高于飞行程序参考高度同时高于地面15米的输变电铁塔、风电场、通讯基站、森林瞭望塔、山梁山脊线高大构筑物),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管控要求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接受凤庆中和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验证净空符合性。 第二十三条 取得书面净空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凤庆中和机场参与。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重点管控项目需附自查报告;有障碍灯安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凤庆中和机场提供航空障碍灯安全技术档案,配合机场对障碍灯安装符合性进行核验。
第四章 净空审核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净空审核工作。报送项目拟建高度时应当将避雷针、天线、广告牌、屋面、水箱、烟囱、太阳能设备等附属设施的高度纳入总高程一并考虑。 第二十五条 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自建房、电力铁塔、通讯铁塔、广告牌等,由林草、农业农村、发改、通信管理、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在核准前书面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好核准后监管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位置和高度导致净空超高。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审批实施的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设开工前是否征求过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住建、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与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无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将项目拟建位置及高度抄送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 凤庆中和机场。 第五章 特情处置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凤庆中和机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凤庆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能当场拆降(拆除)的,责令停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净空意见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核实。 3.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符合民航行业标准的障碍物标志和航空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行业主管等部门。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三十条 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统计失效情况,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涉事产权归属及项目业主单位。 (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并告知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临时管控方案。 (四)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所属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及期限进行限时整改。 (五)整改后由机场验收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净空保护区内发现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事件时,应立即前往制止并报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教育体育、公安部门,由教育体育、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告气象部门。 (三)处置完成后净空巡视检查人员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的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产生烟雾、粉尘位置及高度。工业焚烧、工业垃圾处理、工业排烟排尘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焚烧秸秆等农作物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农村农业部门;焚烧生活垃圾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由对应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第三十三条 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情况时,凤庆中和机场应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十四条 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时,凤庆中和机场应及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并报告林草、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影响。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凤庆中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超高建(构)物,超高部分由凤庆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构)物业主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物业主承担。构筑物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完成拆降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凤庆中和机场备案。 第六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凤庆中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及边界详见附件二:《云南凤庆中和机场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图》 第三十七条 辖区所在地自然规划部门应将凤庆中和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在凤庆中和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云南监管局的意见后,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在凤庆中和机场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超高林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凤庆中和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四十二条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 第2部分:监视》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HF/VHF/ADS-B对空台(机场塔台) 1.以机场VHF对空台为中心,半径800米以内不得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2.半径10000米以内不得设置1千瓦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半径6000米以内不得设置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对原已建成的广播电视转播设施,按机场电磁环境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3.半径300米以内不得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4.半径200米内不得架设110千伏高压输电线;半径250米内不得架设220~330千伏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内不得架设500千伏高压输电线。 (二)多普勒全向信标台、测距台(跑道东北端跑道中心线延长线1730米) 1.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米以内不得有超过的基准面高度的障碍物; 2.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构)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 3.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200米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半径200~300米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半径300米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 4.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5°; 5.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0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种植高大植物、修建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电热厂。 (四)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五)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民航行业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风筝、飞艇、热气球、无人机、滑翔机、动力伞等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凤庆中和机场跑道两端20公里、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四十七条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或者施放、高升、热气球、孔明灯、无人机、风筝等升空物体(不含无人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升空物体主管部门和凤庆中和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升空物体主管部门与凤庆中和机场会商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分别报送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县(区)人民政府备案。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的,施放单位至少提前5天、升放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按要求向凤庆县气象局或委托的县(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凤庆县气象局或委托的县(区)气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的答复。并将答复意见分别抄送(抄报)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区县(区)人民政府、凤庆中和机场备案。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凤庆中和机场报告。 第五十条 施放飞艇、自由气球、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凤庆中和机场通报放飞信息,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空域申请批复、放飞种类、施放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影响净空安全事件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凤庆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执法机关,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机场净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凤庆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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