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
凤政规〔2024〕1号 |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鲁史古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鲁史古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鲁史古镇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鲁史古镇的义务,应当对破坏鲁史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五条 鲁史古镇保护工作在凤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鲁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鲁史古镇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保护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抓好历史建筑申报、建档、挂牌和保护,做好日常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和上报,协助处置古镇保护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抓好古镇保护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监督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协助处置古镇保护区违法用地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抓好古镇保护区居民住宅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查和报批,风貌协调区农业开发规划,协助处置古镇保护区违法用地行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抓好保护区范围内历史文物普查、保护工作,牵头抓好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维修,指导鲁史古镇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协助处置古镇保护区破坏历史风貌、损毁文化遗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鲁史古镇保护相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镇人民政府建设规划项目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将鲁史古镇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指导镇人民政府在古镇保护区的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会同镇人民政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抓好古镇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及其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好市场秩序。 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司法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履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按照《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古镇保护条例)之规定履行古镇保护管理工作职责,镇级各职能部门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古镇保护日常监管职责。 鲁史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法律法规宣传、巡查检查,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古镇保护监管工作,参与违法行为处置。 鲁史镇鲁史村民委员会履行提升村民法律意识、保护意识、发展意识的教育工作,参与古镇保护、规划、建设、违法处置工作。 第七条 鲁史古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北至古树林大埂连至大水井干沟,南至凤鲁公路向北后退10米,西至大水井连至兴隆寺西围墙连杨家巷接凤鲁公路,东至骆家巷路口直下连乐家大地。面积约为10.41公顷。 建设控制区:为古镇核心保护区范围线以外至古镇范围界线,即东面以下村界石直上连凤鲁公路边客运站;南沿凤鲁公路;西以旅游通道岔口直上凤鲁公路边供电所;北至金鸡公路。面积约为42.88公顷。 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区界线以外,北至鲁史村下村小组村组路,南至营盘山山脊线,东至宝华岔口连金鸡岔口沿棕树地干沟直下至下村北侧公路,西至香石洞岭岗直下至下村西北侧公路,直上至凤鲁公路。面积约为219.98公顷。 按照划定和公布的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牌。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组织执行《凤庆县鲁史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鲁史古镇电力、通讯、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减灾、公共消防、景区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保护规划。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编制保护名录,实行挂牌保护,统一制作保护标志。 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对象动态管理职责,充分挖掘潜在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列入保护对象名录,依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条 鲁史古镇的保护与发展应当突出鲁史古镇深厚的历史文化、秀美的生态田园景观、古朴宁静的生活氛围、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等特色。 第十一条 鲁史古镇内的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鲁史古镇核心区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落架大修,具有历史价值照壁、墙体、建筑立面的修复,应当编制修缮方案,由个人申请,村、镇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鲁史古镇核心区建筑室内功能提升、屋面修复、局部木构件更换修复,由个人申请,村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 鲁史古镇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建设活动,由个人申请,村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建筑修缮除严格遵守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格保护传统街巷的传统风貌,传统的空间尺度、立面历史样式不得任意改动。禁止使用传统材料之外的任何材料,保持传统做法与工艺。 (二)保持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破损的建筑仅能对部分构件加以修缮,以求“修旧如旧”,如实反映历史遗迹,保持建筑及其环境的历史真实性和整体性。 (三)允许局部改造,加固危房和改善内部设施,但不能改变原有建筑的结构、材料、色彩和空间组合,严禁一切改变建筑外观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区内建设活动除严格遵守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应当符合以下列规定: (一)全面保持原鲁史古镇建筑群历史风貌,保护现有农田景观,不得进行大面积城市化开发,不得建设有碍整体风貌的塑料大棚、彩钢瓦棚等设施。 (二)对核心区构成不良视觉影响的现有建筑,应当实行风貌提升改造,减少外部环境对古镇核心区的影响。 (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 在风貌协调区内建设活动除严格遵守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在环境协调区内允许进行一定的建设活动,但是建筑风貌、体量、色彩等要与古镇保护相协调。 第十五条 古镇保护区内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有保护、修缮义务。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及时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而不维护修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十六条 鲁史古镇内所有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建设,禁止侵占公共用地或他人土地。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到四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在鲁史古镇内从事建设、维护、修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措施保护建筑特色、历史要素、水体、地貌等自然资源。 (二)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文明施工。 (三)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施工的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场地,恢复原貌。 (四)严禁在街道上搅拌混凝土,严禁把泥沙直接排入沟渠、下水道。 (五)严格控制施工噪声,不得影响四邻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严禁实施其他有损古镇保护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鲁史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敷设供排水管、强弱电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和用户须按规划要求埋地或隐蔽实施,不得造成景观破坏。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详细记录隐蔽管线线路,报送镇人民政府存档,并向供水、供电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鲁史古镇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布鼓励传统手工制品加工经营目录及市场活动限入目录,保持鲁史古镇的传统文化特色;合理布局“三街七巷一广场”特色业态。 鲁史古镇核心保护区内从事商业、餐饮、住宿等服务经营项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古镇保护范围内的餐饮经营者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装置。 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鲁史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经营有污染、有公害、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 第二十条 在鲁史古镇内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商品促销、影视拍摄等临时活动,必须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不得破坏古镇的环境和自然风貌,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鲁史古镇核心区内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店铺和商号招牌应采用传统材料和式样,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景区标识、标牌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内商业经营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积极打造宁静古镇。 第二十三条 鲁史古镇核心保护区内实行每日定时收集生活垃圾制度,环卫保洁队每日清扫清运,居民和经营户不得将垃圾投入旅游果皮箱。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积极打造无废古镇。 第二十四条 鲁史古镇核心保护区禁止下列有损环境风貌的行为: (一)损毁树木、草坪、花坛绿化设施。 (二)临街屠宰动物。 (三)在河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扔弃动物尸体。 (四)不通过化粪池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不按要求接入排污管网。 (五)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等物品。 (六)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打场晒粮。 (七)其他可能影响环境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古镇核心区主街道举行婚丧等宴席活动,应当向鲁史镇人民政府备案,举办应履行包秩序、包卫生、包安全的三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鲁史古镇核心保护区为步行区,实行车辆限时进入制。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除外。 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其他确需进入的车辆经综合行政执法队批准并登记备案后方可限时驶入。 第二十七条 鲁史古镇内的单位、店铺、居民及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范,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鲁史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责任由业主承担,所产生费用由业主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古镇保护条例进行处罚,超出违反古镇保护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7日公布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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